办理依据
农质安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为科学、规范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和打造农产品市场品牌,引导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正确、有效地使用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志标准化模版》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四个服务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管理的技术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使用人积极使用、规范使用。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43;传真:(010)62115730,电子邮件:gaofang@agri.gov.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