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做好本市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本市新增耕地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调查工作协调机制

各区要建立健全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成立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区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局共同参加,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安排和推进落实。区规划资源局及时会商区农业农村委,拟定下年度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的拟开垦耕地计划,并在相关土地整治项目批准立项后,将立项批文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提供拟开垦耕地范围等信息。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对调查过程中相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应按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二、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于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各区要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监测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所要求的项目和关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使用标准执行。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

乡镇政府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拟开垦耕地验收前开展。第三方机构在做好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取样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出具拟开垦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含是否符合标准的明确结论。调查报告应及时反馈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抄送区生态环境局和区规划资源局。对调查结果符合标准的地块,乡镇政府可提出开垦耕地验收申请。土地整治项目中符合标准的地块,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对新增耕地进行验收。调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该项目地块暂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如进行修复并经重新调查后符合标准的,再按前述程序实施;或直接作为林地等其它地类,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要求

新开垦耕地是对本市耕地资源的有效补充,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项举措,也是保障新增耕地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各区要高度重视,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各区做好工作指导。

二要加强紧密合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耕地开垦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相关部门要密切加强工作衔接,强化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做好区域内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组织管理,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按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确保调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

三要加强履职尽责。各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调查工作。乡镇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的,要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方机构应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并对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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