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调运、引种及经营等环节的检疫监管工作,保障本市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

上海是我国种子对外贸易的重要口岸,近年来,从上海口岸入境和从外省市调入的种子总量显著增加,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也持续上升,种子生产隐患和突发问题时有发生,相继发现了黄瓜绿斑驳病毒病、瓜类细菌性果斑病、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等国家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严重影响了上海农业生产安全和种子品牌化建设。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是从源头上保证种子健康生产的重要举措,对降低有害生物传入风险、保护农产品贸易具有深远意义。

二、切实推进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工作

(一) 种子繁育基地的检疫资格认定

凡在上海建立种子繁育基地的单位必须申报、填写《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检疫证明申请表》,植物检疫机构在收到《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检疫证明申请表》后,结合相应作物有关疫情的历史分布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检疫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证明。

(二)种子产地、调运和国外引种的检疫管理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履行植物检疫相关手续,认真填写繁、制种基地田间档案、植物检疫调运档案以及国外引种植物检疫监管档案等。

种子繁育单位在种子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如实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种子,不得再作种用销售或种植,发生疫情的田块连续3年不得种植寄主作物。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调运的每一批种子都必须履行植物检疫手续,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从国外引进种子的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基地集中进行隔离试种。

(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检疫员队伍建设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荐1-2名兼职植物检疫员,代表本单位办理植物检疫事宜,兼职检疫员经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兼职植物检疫员证》.停止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需调离岗位的兼职检疫员,要到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注销兼职检疫员证。

三、有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农委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种子植物检疫工作,按照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植物检疫监管职责。配备专职专岗植物检疫人员,落实专项经费,认真制定本区县疫情防控方案。

(二)推进部门协作

建立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市和区县植物检疫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的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疫情监测和执法监管,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协作,做好进境种子的检疫工作。种子管理部门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的监管,对未获得《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检疫证明》的单位,不予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应急管理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开展“拉网式”普查。发现重大植物疫情应根据《上海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四)加大执法力度

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大对植物检疫工作的执法力度,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种子等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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