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试行办法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环保局,市及区县有关单位:

    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减少农业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和集中处置。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也适用本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

    二、管理部门

    (一)各区县农业部门负责本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回收和安全处置工作;

    (二)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和集中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地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资金。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

    区县、乡镇农业部门应组织各行政村指定专人,收集本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送至所在乡镇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回收点。

    (一)区县农业部门在每个乡镇设立1个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定点回收点。定点向行政村指定的专人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区县农业部门与定点回收点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其任务与要求,加强对其服务监管。

    (三)定点回收点原则上设在农药经营门店,配备可移动的分类收纳桶,分类存放不同材料的农药包装物。

    (四)定点回收点条件符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

    (五)定点回收点设立台帐,记录收购农药包装物的日期、数量等,并向村指定专人出具收货凭证。

    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运

    (一)区县农业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区县农业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其任务与要求,并加强对其工作监管。

    (三)受委托单位定期到各乡镇定点回收点,收集农药包装物,并转运到指定的包装废弃物处置地点。

    (四)受委托单位收集和运输过程须符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

    (五)受委托单位设立台帐,记录转运农药包装物的日期、数量等内容。

    五、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置

    (一)区县农业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

    (二)区县农业部门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其任务与要求,并加强对其工作监管。

    (三)受委托单位依据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措施和技术规范,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安全处置。

    (四)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单位设立台帐,记录各区县运送废弃物的日期、数量等内容。

    六、回收和集中处置的经费标准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和储存的补偿费用由区县农业部门商物价部门核定。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转运和处置价格由区县农业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商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七、回收和集中处置的资金保障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集中处置经费由各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预算管理要求核拨。

    八、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的考核

    (一)由乡镇考核村指定专人的工作。乡镇有关部门根据定点回收点的台帐,结合本村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实际情况,对村指定专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

    (二)由区县抽查乡镇定点回收点的工作。区县有关部门对乡镇回收点、回收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发补贴,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

    (三)由市考核区县的工作。市有关部门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单位出具的收货凭证上的包装废弃物总数,对区县工作进行考核,将结果列入区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九、回收和集中处置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作为农药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级农业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结合实际,加强落实。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落实村回收专人、设置镇回收点、对接转运和处置单位,合理核定废弃物回收价格和补偿费用。同时,鼓励农药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回收工作,尝试实行回收与押金、补贴结合的办法。

    (四)加大宣传,加强监督。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重要意义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村回收专人、定点回收点台帐记录抽查,严格查处虚报工作量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回收工作有效推进。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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