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委考核合格,决定批准郏寅懿等120名同志为上海市农作物种子检验人员,颁发《种子检验人员证》;批准臧晓韵等24名同志变更其《种子检验人员证》中有关服务单位的内容。

  任忠等59名同志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种子检验工作,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注销其《种子检验员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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