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8-07-02 02:12      来源: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各区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要求,本市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减少使用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兽药残留和动物细菌耐药问题得到有效控制。2018-2021年,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按照农业部要求组织试点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养殖场将报送农业农村部,纳入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录。

二、试点养殖场工作内容

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养殖场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一)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立养殖场兽药房,建立兽药出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养殖用药档案记录管理。加强养殖相关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培训,相关人员对兽用抗菌药有正确使用态度、了解使用方式,做到按照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二)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树立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理念,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实施联合用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

(三)减少使用促生长类兽用抗菌药。加强养殖条件、种苗选择和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提高健康养殖水平,积极探索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逐步减少促生长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四)实施兽药使用追溯。开展兽药使用追溯工作,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反馈兽药使用及药效情况。制定并执行本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市畜牧兽医办负责全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组织协调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组织对试点养殖场的成效评价工作。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养殖场的报名推荐、日常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报名遴选

符合报名要求(附件1)的商品畜禽养殖场,采取自愿原则报名申请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填写报名表(附件2)。各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殖场的报名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畜牧兽医办公室(附件3),作为各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市畜牧兽医办将在各区初审基础上进一步遴选,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推荐参加全国试点工作的养殖场,统一报送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三)进度安排

1、实施试点工作。2018-2020年,分批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2018年启动实施第一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2018年全国试点场报名遴选工作已完成。2019年、2020年启动实施第二批、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各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完成参加试点养殖场的报名、初审和推荐工作。

2、总结推广减量化模式。2021年全面总结试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动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积极参加试点工作,加大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养殖场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指导监督。各区要加强对试点养殖场的业务指导,确保企业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能按照国家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并按计划落实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区要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培训,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持。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信息交流。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过程中,各区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及时总结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并报送我办,便于在全市进行推广。

附件: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要求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

         3.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附件1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要求

一、报名条件

(一)资质条件方面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可自愿报名参加减量化试点行动。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

3.从事蛋鸡、肉鸡、肉鸭、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兔、奶山羊等商品代畜禽养殖。

4.产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万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万只以上;生猪年出栏10万头以上;成母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奶山羊存栏 1000只以上。

5.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未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二)防疫管理

1.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

2.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3.具有一定功能的兽医室。

(三)管理制度与记录

1.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制度执行的完整记录。

2.具有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使用兽药等记录)。

3.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其中应有促生长剂(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4.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

二、资料清单

(一)养殖场基本信息(表一)、报名信息(表二)一式2份;

(二)有效的《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基本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制剂换算为原料药重量,单位为公斤);

(五)养殖场2016年、2017年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微生态制剂、兽用疫苗、中兽药等产品)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品种、来源、数量;

(六)养殖场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附件2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

报 名 表

单位名称(盖章):

 

报名领域:

A.蛋鸡; B.肉鸡; C.肉鸭;D.生猪; E.奶牛;

F.肉牛; G.肉羊; H.肉兔;I.奶山羊

请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在“报名领域”栏中。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印制

 

 

填 表 说 明

1.报名养殖场基本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养殖场经济性质栏:请从“国有”、“民营”两种性质中选一项打“√”。国有及国有控股为国有企业,外资及外资控股之外的企业,均视为民营企业。

2.报名养殖场的《报名表》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养殖场名称、公章须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名称一致。

3.联系人:是报名养殖场指定的联系人。

4.生产的产品栏:指养殖场生产的主要产品。

5.指标栏:包括存(出)栏量、淘汰率、生产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员工总数等。所有指标均按养殖场财务报表的数据填报。

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包括养殖场的所有收入,即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的收入。最好以合法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市公司当年的年报资料为准。

6.产品名称:指养殖场主营业务产品,如:鸡蛋、牛奶等。

7.存栏指年末所养殖畜种的存栏数量;出栏指年度内所养殖畜种合计的出栏数量。

8.淘汰率是年度内淘汰的数量占年度平均数的比例。

9.生产量是主营产品的年生产总量。

10.请将所有报名材料按照报名材料目录,用A4 纸装订成册,并标明顺序页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包括:养殖场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11.报名养殖场须郑重承诺:对此次填写的报名材料内容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承担责任,承诺尊重推荐及试点成效评价工作和评价结果。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一:

养殖场基本情况

养殖场名称

 

经济性质

国有(      )
民营(      )

畜牧生产经营单位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职 务(部门)

电话(加区号)

手机号码

主要负责人

 

 

 

 

活动联系人

 

 

 

 

数据填报联系人

 

 

 

 

养殖品种

 

生产模式

自养(      )   公司+农户(      )

生产的产品

 

 

 

 

 

 

养殖场简介

 

 

 

 

(包括养殖场概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生物安全控制措施和水平、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用药水平等情况)

 

 

 

 

 

 

 

 

 

 

 

项目

存(出)栏(头、只)

淘汰率(%

产品名称

生产数量(头、吨)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2017

 

 

 

 

 

 

 

项目

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公斤)

平均每头(只)畜禽兽药(含疫苗)费用(元/头、只)

饲料来源(含药物饲料)
A自配;B购买核心料;C购买浓缩料;D购买全价料

员工总数
(人)

兽医数量
()

治疗用

促生长用

2016

 

 

 

 

 

 

2017

 

 

 

 

 

 

 

 

法人代表(签字)

 

 

 

报名养殖场(盖章)

                      

                          

 

 

养殖场声明:           郑重承诺提交的申报指标数据属实,我养殖场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备注:1.兽用抗菌药使用量栏目为全年使用制剂数量,换算为原料药的重量。

        2. 饲料来源(含药物饲料)可多项选择并附详细情况介绍。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二:

养殖场报名信息审核情况

养殖场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方面

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是□ 否□

注册时间达5年以上

是□ 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养殖场

是□ 否□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 否□

2017年末员工总人数

员工总数     人。其中具有兽医技术人员     

有兽医技术人员,有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指导用药

是□ 否□

是哪种商品代养殖  A.蛋鸡; B.肉鸡;C.肉鸭;  D.生猪;E.奶牛;F.肉牛; G.肉羊; H.肉兔;I.奶山羊。

年存(出)

栏数量

 

         

头或只

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是□ 否□

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是□

否□

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

是□ 否□

本养殖场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是□ 否□

设施设备

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是否分类分开储藏

 

是□ 否□

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储藏设施设备是否完善

 

是□ 否□

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储藏标识是否清晰

 

是□ 否□

场区入口是否有车辆、人员消毒池

是□

否□

生产区入口是否有更衣消毒室

是□ 否□

具有一定功能的兽医室

 

是□ 否□

环保要求

养殖场清粪方式

机械□ 

人工□

是否有固定、足够容量与处理方式配套粪污贮存设施

是□ 否□

粪便、污水等处理正常运行,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的

是□ 否□

对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及效果进行定期监测且有监测记录

 

是□ 否□

管理制度与记录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是□ 否□

具有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

是□ 否□

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是□ 否□

是否有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用药方案的记录。(在右栏中填写有记录项)

填写有记录项为:

所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是□

否□

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

是□ 否□

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促生长剂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是□ 否□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

 

是□ 否□

区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此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区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审查意见方为有效;养殖场的相关资质证明,提供扫描件。

 

 

附录3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养殖场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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