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98号)要求,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本市开展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工作程序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农委成立市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及市评选办),并以市评选办名义组织相关申报和推荐工作。
2.按照评选条件,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由村两委(居委会)提名、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委会)公示(光明食品集团基层职工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地方程序推荐);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3.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市级单位和本区域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市评选办。
4.市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
5.经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市评选办在相关媒体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市评选办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由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
二、名额分配
根据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分配方案,本市“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名额为6名,表彰名额为5名,“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5名,表彰名额为4名。
本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原则上各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可推荐“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各2名,市农科院可推荐“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2名。以上单位“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中至少有1名为处级以下干部(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市委农办、市农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可各推荐“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1名。
各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业务条线掌握情况,协调和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三、时间安排
1.8月15日前,各单位按照人社部函〔2017〕98号要求,将《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2000字事迹材料、《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和初审推荐工作报告等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市评选办。
2.8月25日前,市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
3.8月30日前,完成公示,将材料报送全国评选办。
4.10月20日前,根据全国评选办初审反馈结果,正式报送推荐材料。
请各单位根据以上要求,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评选范围、人选条件、评选要求组织实施。
四、联系方式
单 位:市委农办干部人事处
联 系 人:石达祺、任君彦
电 话:23113030,23119648
传 真:63584525
电子邮箱:swnbgbrsc@163.com
通信地址:大沽路100号1912室
邮政编码:200003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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