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洋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7-06-02 06:2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沿海各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为做好本市海洋捕捞许可管理工作,现将2017年度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1.年审部门:

根据审批权限,2017年本市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市渔政处负责,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由各区农委自行审核。为提高效率、方便本市渔民,此次年审市渔政处将深入基层渔业村队,开展现场年审。

2.本次年审工作要注意结合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进行,对未按时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安全检验证书已经过期的,要督促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抓紧时间申请检验。

3.年审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表》、《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告知承诺书》(原件)。

4.年审合格条件: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1)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2)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3)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4)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5)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市渔政处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5.收费标准: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6.为推进、规范《渔捞日志》的填写工作,强化本市海洋伏休制度,保障渔业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为本次年审必须提交的审核材料之一。各区农委要配合市渔政处开展年审工作,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帮助渔民准备好规范、有效的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汇总后,年审时交市渔政处审核。

7.市渔政处要结合2017年伏季休渔管理推进《渔捞日志》的填报工作,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年审等工作,开展相应的宣传、培训,并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于8月1日开捕前或结合年审工作同步发放至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手中。

附件: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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