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上海市鳗苗捕捞整治工作的意见
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了确保长江口航道畅通和沿江、沿海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本市长江口、沿海水域的实际情况,现提出2017年鳗苗捕捞整治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单位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紧密配合,基本实现了“确保航道畅通、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综合管理目标,鳗苗捕捞综合整治工作和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巩固鳗苗捕捞整治和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确保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控制捕捞强度,严格许可制度
(一)本市对鳗苗捕捞水域继续划区管理。
其中,一类管理区严禁捕捞,二类管理区限额捕捞。浦东新区南汇东滩促淤工程相关水域的鳗苗捕捞事宜,由浦东新区农委根据有关要求,另行采取管理措施。
一类管理区水域范围为:浏河口与崇明县施翘河联线以东水域;崇明县四滧港向南与长兴岛北岸联线以西、横沙岛北端向西与长兴岛北岸联线以南水域;横沙井筒灯桩与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向北平移200米以南水域;浦东新区潘洪岸标与南支灯浮及长江口灯船联线以北水域。
一类管理区不包括崇明、长兴、横沙三岛及浦东新区五好沟以南沿岸3米等深线以内的水域。但是,这些水域仅限于安排当地渔民从事定置网生产,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该水域生产。
二类管理区水域范围为:除一类管理区以外的水域。有关禁捕水域范围及其注意事项,由渔政、海事、公安部门予以公告。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对本市沿江、沿海重点工程水域,要落实专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鳗苗捕捞实行许可制度,限额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2017年,鳗苗捕捞期限为:长江禁渔区线以西长江上海段水域为2017年1月15日至3月25日止;其他水域为2017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禁止提前或逾期捕捞鳗苗。
2017年鳗苗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总数不超过1000张,其中定置网作业捕捞许可证总数不超过900张,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限额管理,船挑网作业捕捞许可证总数不超过100张,每证两顶网。
对使用船舶作为工具进行鳗苗捕捞的,应当是登记在册的合法渔船,各项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应当齐全有效,并以船为单位按照一船一证的原则发放鳗苗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要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对因历史作业习惯需要跨行政区域在本市相关区县水域进行鳗苗捕捞的渔船,应当在2016年有合法入渔本市水域捕捞鳗苗的记录,并出具渔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入渔本市的书面意见。
各区县应将鳗苗作业渔船、申请人身份、捕捞作业四至位置等信息登记造册,相关作业四至位置填写规范由市渔政处根据“渔场网格化”管理要求提供给各区县,对外地渔船应同时登记渔船所属地管理部门联系电话,并及时上报市渔政处。同时,要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告知承诺工作。发放鳗苗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资源增殖保护费。任何单位不得向无证人员征收与鳗苗捕捞有关的费用。
(三)巩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成果,从严打击各类违法捕捞行为。
各区县要加强现场执法力度,从严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从事鳗苗捕捞以及其他违法捕捞鳗苗的行为,特别是要依法打击持证渔船拖带无证船只充当子船从事鳗苗捕捞的行为,巩固前期工作成果。
各单位要将查处的违规渔船及时汇总并做好相应记录,作为今后该船享受相关支渔惠渔政策的参考依据。对跨省违法捕捞的渔船由市渔政处负责汇总并上报我委。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外省市来沪捕苗渔船,应取消其下一年度入渔本市资格。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一)各区县农委要落实本辖区鳗苗捕捞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要与沿江单位及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将本辖区内沿江陆域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作业船舶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对相关船舶和人员状况应加强监管,督促其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通讯和救生设施设备,切实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
(三)要加强同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好上海管辖水域的安全生产秩序。要借鉴已有的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经验,开展清理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无证船只从事鳗苗捕捞作业。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禁捕水域沿岸搭建供捕苗者居住的违章建筑物或者为无证捕苗提供生产便利。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整治沿江岸的违章搭建和破坏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行为,依法收缴非法捕苗的船只、渔具。
(五)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安全执法。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关区县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同时,要及时通报鳗苗生产和整治情况,使公众准确了解。要组织执法人员在2016年年底前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对违规行为的清理,做到水、陆配合,同时进行,不能让违规者形成规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