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市级验收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6-06-20 02:46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本市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已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区县进行检查验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乡镇自查、区县核查和市级验收,督促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率和权证到户率,规范和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障。力争到2017年底前各区县全部通过市级验收,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验收内容

本次市级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完成情况、登记工作保障落实情况、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等,重点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率和权证到户率,确保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农业部总体部署,本市成立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农办主任孙雷担任。成员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总经济师王国忠兼任。办公室根据市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协调推进全市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成员单位,建议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认真做好乡镇自查和区县核查的组织协调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建专家库

市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库,分别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档案局各推荐专家若干名;每个区县推荐熟悉土地承包工作的农经业务专家、市和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干名。另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同志若干名,作为第三方共同参与对各个区县的验收工作。

在对每个区县开展验收前,市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代表性的若干专家,成立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小组。专家不得担任其所在区县的市级验收工作小组成员。

四、操作步骤

今年重点在金山、奉贤两区开展试点验收。其他区县按“条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在2017年底前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一)乡镇自查

各乡镇在区县统一部署和相关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照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工作,切实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登记颁证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和梳理工作中尚还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后,向区县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并报请核查。

(二)区县核查

区县在接到乡镇自查报告和核查请示后,认为具备条件的,由区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乡镇开展核查。经过核查,对存在问题的乡镇,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各区县要将本区县核查结果、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农委,并申请进行市级检查验收。

(三)市级验收

在明确对区县检查验收的前一天,由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在“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随机抽选验收对象,每个区县至少抽查2镇、4村,并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区县。验收工作小组分别到被抽查的镇、村查看工作档案、会议记录等相关书面资料;实地走访农户,查看检查权证到户率;召开座谈会,邀请本村已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代表、老党员和老干部等参加座谈,对本村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当场填写群众满意度测评表。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要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

(四)整改落实

验收区县、被抽查的镇、村收到市级验收意见后,区县要及时按照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小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意见,认真开展整改或完善工作,1个月内完成整改落实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农委。

五、加强领导

区县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验收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及其自查、核查工作全面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区县农委是这项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方案,严格操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认真做好验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在对区县验收完成后,市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验收工作总结会议,汇总分析验收情况和结果,形成市级验收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评分情况和整改情况将作为年度农村综合改革奖补评定的主要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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