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6-03-07 08:25      来源: 周水龙

各区、县畜牧兽医办公室,光明食品集团农业发展部: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办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上海市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4月10日前,将符合创建条件的养殖场名单汇总上报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联系人:顾建华,联系电话:23113083、63557990(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2.上海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申报表

   3.上海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申报推荐汇总表

   4.上海市2013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附件1

上海市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5〕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1〕5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通过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6年本市再创建5个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原则上从已完成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并纳入区县畜牧业养殖布局规划的畜禽养殖场中选择。参与创建的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羊: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6、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3月: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评分标准,启动创建活动,组织区县及有关部门申报;将申报名单遴选后上报农业部。

4-5月:组织技术培训、现场交流,开展创建工作。开展2013年挂牌示范场复检工作。

6月:公示、上报挂牌示范场复检结果。

7-8月:组织开展参与创建标准化示范场的现场验收。

9月:公示、上报标准化示范场验收名单。

11月:总结上报示范创建工作情况给农业部。

四、重点工作

(一)细化创建方案。根据农业部《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下发关于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部署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养殖场的积极性,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创建申报。根据本市各区县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情况,组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申报工作。养殖场根据验收评分标准要求自评自查后自愿申报,由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初审后向市畜牧兽医办公室推荐,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

(三)强化创建培训。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组专家对本市创建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进一步规范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人员素质。

(四)开展创建评审。市畜牧兽医办公室按照验收评分标准,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评分和会议综合评议,评审结束后将验收合格的畜禽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并接受农业部组织的抽查复核。

(五)做好2013年挂牌示范场的复检工作。各区县、市有关单位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辖区内2013年挂牌示范场(详见附件4)开展检查复检工作,并于6月1日前将复检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办,我办统一审核后将复验结果上报农业部。各区县、市有关单位要对复检结果从严考核,对于不在养殖业布局规划保留范围内,或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或有不规范生产行为的标准化示范场要取消其资格。

(六)推动创建示范。各区县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和技术培训班,展示创建样板,总结创建经验,扩大创建成效。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带动的监督和生产行为的监管,形成健全、长效的创建考核机制,市畜牧兽医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创建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电话号码23113058。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示范创建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好辖区内的示范创建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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