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作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管理机制,推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现将《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4日
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作用,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管理机制,推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4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保)和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中投保)。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而由担保机构依据相关协议、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不包含利息)。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的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市级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额度为1.1亿元,其中1亿元由上海市财政局专户存储,1000万元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拨存在市中投保。各区县配套资金安排额度不低于400万元,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规模以市、区县相应担保资金的10倍为限。
第六条 申请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的范围为安信农保提供的保证保险和市中投保提供的贷款担保。
第七条 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按照“鼓励风险控制、资金共同负担”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安信农保申请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的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用途,且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扩大、恢复生产及收购农产品等与生产相关的事项。
(二)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单个家庭农场担保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逾期贷款属于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责任范围。
第九条 下列情况的担保代偿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一)担保金额超过沪府办〔2014〕49号文件规定担保额度的部分金额;
(二)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中有明显失职、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担保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担保机构章程的;
(四)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银行坏账资金。
第十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安信农保上年度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申请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安信农保申请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申请书及安信农保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二)所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协议、担保合同或保险合同;
(三)被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基本情况,被担保家庭农场审核登记及基本情况;
(四)担保调查、评估、审核的相关材料;
(五)银行代偿通知书及担保机构代偿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等相关材料;
(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民事仲裁文书;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安信农保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一)安信农保向代偿项目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或家庭农场审核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农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区县财政局、农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偿申请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区县财政局、农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代偿情况和原因调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农委;
(四)市财政局、市农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区县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核定补偿金额、并确定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
(五)市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拨付至安信农保;
(六)区县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补偿金额,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区县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拨付至安信农保。
第十三条 担保代偿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将根据担保项目代偿损失情况以及财政承担补偿比例审核确定。担保代偿损失补偿额的计算公式:
担保代偿损失补偿额=担保实际损失额×财政承担补偿比例
第十四条 安信农保代偿损失处理:
安信农保提供的保证保险,贷款金额在沪府办〔2014〕49号文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的,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净损失90%、安信农保承担净损失5%、贷款银行承担净损失5%。
第十五条 市中投保代偿损失处理:
(一)市中投保提供的担保贷款,由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承担净损失95%、贷款银行承担净损失5%。
(二)市中投保代偿后,区县财政按照规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将配套专项资金划付至市中投保,并由市中投保对债务进行追偿。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海市财政局申请损失核销。
第十六条 上述财政承担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按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市与区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获得担保代偿损失补偿的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市财政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担保机构的相关担保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担保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在获得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后,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债务追偿,减少担保损失。担保机构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损失,在以后年度代偿损失补偿金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谋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加强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补充因代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逾期贷款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确保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总量稳定。
第二十一条 以前年度已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参照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8年8月22日市农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小额信贷担保代偿资金摊回申请表
2. 保险赔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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