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长江口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复函
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贵办《关于征求设立长江口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函》(长渔函字〔2015〕104号)收悉,经征求并综合上海相关区县农委和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1. 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设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管理机构。因拟建保护区跨上海、江苏两省市,应设置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此外,拟建保护区同已有的相关保护区(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间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这些需要进一步协调明确并理顺相关管理职能。
2. 目前长江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均已实行专项捕捞管理措施,实践证明相关措施一方面维护了渔区社会稳定,保证了渔民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渔业资源养护。根据《暂行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立将对有关捕捞作业进行严格限制,特别是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等作业,将直接影响长江渔业生产,造成大量渔民失去生产水域,引发社会矛盾。
3. 保护区设置主要管理任务是保护物种、开展渔政执法并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力度,我市相关工作均正常开展,根据近年监测情况,拟建保护区计划保护的相关物种近年资源相对稳定。同时,我委自2009年起即全程跟踪长江涉水工程的环评,监督相关渔业资源修复工作实施。近年来,我委还加大了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的整治清理力度,将有助于长江口水域渔业资源养护工作。
综上,我委认为目前设立长江口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条件尚不具备。
特此函复。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