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1-08-01 07:47      来源: 吴贤

各区县农委: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2011年是完成这一工作要求的最后一年。根据农业部要求,市农委定于7月下旬至9月底,就各区县普遍健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情况进行核查认定。为扎实开展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现将《上海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区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方案

    2011年是完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最后一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部的工作部署,为组织开展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核查认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54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农委 [2010]6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农业部《普遍健全乡镇(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参考标准》。

    二、核查认定内容和标准

    重点就以下五个方面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制定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情况;明确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情况;合理设置机构情况;科学核定编制及人员到位情况;理顺管理体制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落实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情况。

    具体核查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三、核查认定时间安排

    核查认定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区县自查(8月1日—8月20日)。各区县农委对照核查认定“十个有”的标准开展自查,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附件2、3)于8月25日前报送市农委科技处,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shnj2011@126.com 。

    第二阶段:市级核查认定(9月1日--9月20日)。市农委将组建乡镇农技推广推广机构核查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区县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核查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推广机构核查认定、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次核查认定结果,将作为下一步安排实施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及相关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区县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严格对照核查认定标准开展自查,加强自查过程中的整改完善。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技人员聘用制度、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农技人员培训制度和多元推广制度等“五项制度”建设,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提高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效能。要结合“三支一扶”大学生下乡支农、大学生村官选任等形式,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依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村级服务站点等为载体,引导鼓励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担任特岗农技人员,探索建立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制度。

    (三)注重巩固提高。开展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核查认定,是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难得机遇。各区县要以此次核查认定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成果。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不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理清发展思路,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健康发展。

    附件:1、上海市健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核查认定标准
          2、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查认定自评表
          3、乡镇(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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