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集资科、农经站:
《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在征求各区县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农委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运行规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科技+制度”的工作要求,建设全市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确保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建立及工作流程应严格遵照《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沪纪〔2011〕59号)的要求。监管平台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主办,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承办,上海市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具体协办。
第三条 本市镇、村、队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均执行本规则。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监管平台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监督下,由农业部门全面负责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监管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正常运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区域内监管平台网络建设和互联互通工作。
第五条 市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市级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指导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开展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区县监管平台的检查和监督。市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平台的技术支持,定期开展系统维护及数据备份。
第六条 区县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监管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指导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采集监管平台的各项数据工作,定期开展系统维护及数据备份。
第七条 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农村集体“三资”数据采集工作,定期将数据录入监管平台,并设立信息员。信息员在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监管平台的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数据的采集、核实、录入及维护,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障监管平台工作的正常运行。
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必须及时提供农村集体“三资”数据,按时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及时上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并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负责将镇所属企业的“三资”数据录入平台。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平台内进行账务处理,村所属集体企业应按时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上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村所属企业的“三资”数据录入平台。
第八条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应根据监管平台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监管平台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流程,建立预警机制,公开查询制度,以注重长效管理为目标,确保监管平台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九条 监管平台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监管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监管内容
第十条 监管平台功能分为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报表管理、合同管理、“三资”预警、“三资”公开、领导查询等八大模块。其中:
1、资金管理模块主要包括财务处理、预决算执行、票据管理等。
2、资产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固定资产变动、资产折旧及相关账表输出等。
3、资源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资源变动及账表输出等。
4、合同管理模块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期限、标的、金额等。
5、报表分析模块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表、集体资产年报、清产核资报表、收益分配明细报表、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撤制村队情况、集体土地收益等。
6、预警预报模块主要包括账务处理进度、大额资金使用、合同执行情况、资产处置及自定义预警预报等内容。
7、“三资”公开模块主要包括资产概况、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含村干部报酬)、集体土地收益、预决算执行、农龄、农村分配、经济合同、政策文件等。
8、领导查询模块主要包括“三资”总量、收支情况、资产的结构及分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及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况以及自定义查询等。
第十一条 纳入监管平台监管的范围包括镇、村、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十二条 各区县监管平台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各类信息,严格做到数据齐全、无遗漏。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做到及时上传照片,资产租赁合同做到及时上传扫描件。
四、硬件配置
第十三条 各区县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三资”监管平台网络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及时配备平台所需的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并落实好硬件设备管理维护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平台业务操作单位应按实际需要,配备齐全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五、数据传输
第十五条 为保证系统安全与网络速度,监管平台网络依托市、区县两级“政府外网”进行数据传输。
第十六条 已接入政府外网的乡镇,通过政府外网连接区县系统服务器;部分政府外网当前无法覆盖的乡镇(如:不在镇办公楼办公的会计服务中心和行政村),暂时通过VPN虚拟专用网络访问区县系统服务器。
第十七条 区县级监管平台要与市级监管平台的网络进行对接与数据传输,实现两级平台能互联互通,确保市级平台能及时完整地接收到所需的“三资”数据信息。
六、数据更新
第十八条 监管平台数据的采集更新必须及时、有效,真实反映财务及资产状况。各级集体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数据按季度进行更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时在平台进行账务处理,每月自动生成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收支预决算执行表等相关集体“三资”数据表格按季度进行更新。数据更新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并通过“农民一点通”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查询和监督。各级土地补偿费资金信息要做到认真审核、公示,确保与实相符后录入监管系统,并且按季更新。
第二十条 各区县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设置预警信息,充分发挥监管平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监管作用。
第二十一条 监管平台数据录入应由专人负责。信息员掌握进入系统口令,负责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未经相关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监管平台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二条 监管平台的数据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信息员录入系统。
七、数据监测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置数据监测点,加强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监测。数据监测点要制定加强监管平台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监管平台宣传、推广应用、管理维护、数据更新、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规范。制定工作制度要联系各自实际,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十四条 数据监测点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进行数据统计、核准和上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数据监测点要加大镇、村特别是镇级集体“三资”的清产核资力度,摸清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底,将每个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监管平台。
第二十六条 数据监测点要通过查询分析模块,对本区域“三资”总量、收支情况、资产结构分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况进行查询监管分析,对录入的数据核查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数据监测点要在做好各级组织数据录入工作的基础上,将相关纸质档案资料整理成册。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科学归档,并落实专人保管。
八、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部门要加强对监管平台预警信息的管理与监督,对预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置建议,化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风险。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区县级监管平台检查制度。各乡镇每半年对监管平台运作情况及数据信息录入更新情况进行自查。市、区县每半年一次实行例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抽查。
第三十条 市、区县要加强对“三资”监管平台业务操作人员和日常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要将监管平台工作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相关的考核指标,作为年终工作考评依据。
九、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