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各项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农渔发[2009]16号)(以下简称《督察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建立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各区(县)农委要支持和帮助执法机构贯彻落实好农业部《督察规定》精神,建立督察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好、管理好、组织好执法督察工作。
为做好本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立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各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要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形成统一指挥、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要由分管领导作为督察工作负责人,选好配强督察人员。市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3-5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区(县)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2-3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督察人员名单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我办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督察部门要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要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听取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监督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定期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市、区(县)督察部门要按照《督察规定》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扎实开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一)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2、指导和协调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3、制定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部署全市督察任务。
4、对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投诉的调查和现场查处纠正。
5、对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6、负责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审批、考核、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渔业行政执法督察网络体系。
7、负责对全市各区(县)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比和表彰,并负责本市渔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创建工作。
8、定期召开督察例会。
9、承办上级和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政执法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二)区(县)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组织本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员的学习教育;
3、对本辖区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投诉的调查和现场查处纠正;
4、对本辖区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5、承办上级和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行政执法督察部门交办的督察事项。
(三)督察工作重点
1、加大对审批、发证、补助发放、罚没、收费等执法过程中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渔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加强对队伍建设各项规定贯彻落实的监督。要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执行情况、执法装备使用情况、渔政标志使用情况、规范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上级布置的重大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渔业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和纠正情况开展督察。
三、工作要求
各级督察部门和督察人员应严格按照《督察规定》的要求履行督察职责。各督察部门有权对同级和下级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责任向督察部门反映或举报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履职和日常遵守规章制度中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督察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督察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督察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督察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督察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应着制服,佩戴督察标志,出示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可着便装,依法开展督察工作。
2、除日常队容风纪督察外,督察部门在执行一般督察任务时,应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并报上一级督察部门备案。
(1)立项。督察部门根据当前渔业执法工作的中心任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确定就某方面业务工作或者问题提出督察任务。
(2)审批。对派出人员较少,内容比较单一的一般日常任务,由分管督察工作的领导审定。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行政首长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备案。
(3)实施。督察工作方案经审批后,由督察部门组织落实。
(4)处理。对督察过程中发现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执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督察部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发出督察建议或督察决定,被督察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督察决定或建议的单位报告落实情况,同时抄报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督察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经督察部门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不属于督察部门督察范围的,督察部门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4、定期召开督察工作会议,全面分析评价本市渔业行政执法情况。区(县)督察部门每半年应当将督察情况书面报送市级督察部门备案。除日常和专项督察外,市级督察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督察活动,并编发年度“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四、提高督察工作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学习贯彻落实《督察规定》活动,让每个渔政执法人员,每个渔政执法机构,每个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职能部门和督察人员掌握渔政督察工作要点和内容,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的宣传功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使全社会了解渔政、关心渔政、支持渔政,切实营造良好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环境,为渔政队伍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要深入基层,广泛收集信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坚持查纠并举的原则,把对渔政执法之前、之中的监督,作为监督预防的重要关口。要重视督查结果运用,力求将督察结果转化为领导科学决策的依据。同时,要注重督察方式方法的研究,切实增强督察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努力赢得渔政机构和广大渔政员的理解与支持,实现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和督察工作“双赢”的目标。
附件: 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名单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梁伟泉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黄卫平 上海市农委水产系统联合党委书记
周建敏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周德训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处长
沈鼎达 上海渔港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局长
刘 健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黄卫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联系人:傅舜;联系电话:021-6323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