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0号)精神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有关工作要求,今年下半年本市将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经研究,市农委决定将《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本次农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现就做好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动物防疫工作事关城市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健康发展,社会关注度较高,通过开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及时总结贯彻执行中好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更好地推进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法规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包括: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在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等方面的措施和做法;法规实施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在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方面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畜禽产品食用安全等方面的主要成效等。
(二)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包括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法规执行情况的社会评价,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价,相关行业协会的评价,社会其他方面的评价等。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法规的设想和建议,包括:下一步贯彻实施的主要措施和打算,对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立法机关的建议等。
三、检查方式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为主的方式。
市农委成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市级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各区县农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各区县农委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在8月31日前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同时抄报市农委。
(二)9月至10月,各区县农委按照区县政府法制办的要求,配合做好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抽查工作。
五、具体要求
各区县农委要高度重视本次《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制度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ΟΟ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