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4-05-24 07:1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农委、各工商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维护和实现其共同利益而自愿建立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和农村市场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增加农民收入,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开办公司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

    2、该类公司的企业名称,可以预先核准登记为“上海+品牌名+产品名+合作社+有限公司”。

    3、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出资建立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注册资本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可。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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