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上海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产生日期:2010-07-26 02:55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农业部于2007年12月25日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11号部令)。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品牌农产品和农业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进程,现就做好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重要的农业资源,是区域品牌和特色农产品的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挖掘、利用、保护和培育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农产品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和农民增收及农业增效、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有重要的意义。做好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不仅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特色农业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级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区县农委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要求,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农业产业化推进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

    二、明确机构,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负责全市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要把贯彻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和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落实具体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请各区县农业部门于2010年8月5日前,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科,联系人:汪学才、杨琳,联系电话:52163417、52163415。

    三、精心规划,全面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我市虽然地域面积不广,但具有明显地域特性和独特品质的农产品种类也不在少数,值得开发利用和登记保护。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对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固有特征特性和登记条件,对符合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条件的产品,要做出规划,有计划、分期分批申请登记,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对知名度高、历史悠久、品质个性特征明显、产业发展强劲的农产品,要优先纳入登记保护范围。对登记条件成熟的产品,要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做好生产地域范围的划定,及时指导申请人登记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部分已在工商、质检部门注册登记过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农产品,仍然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核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应当列入当地品牌农产品支持目录。

    四、严格把关,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严格把好地理标志登记关,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保障产品质量,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在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配套技术规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把申请人资格条件关。二是认真评定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保护价值,防止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三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申请登记产品的区域范围。四是认真审核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措施。五是做好登记产品的证后监管工作,定期进行集中监督抽查,确保登记工作有效性。

    五、加强领导,为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推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统筹协调开展全市农产品地理标记登记、保护工作。各区县农委要把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作为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事业机构和组织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要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广泛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公益性宣传活动;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关知识,逐步树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象,使农产品地理标志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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