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世博期间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订《上海市关于世博期间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上海市关于世博期间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0〕3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原则
总的要求:总体规划、分段实施、逐步推进,使入市食用农产品基本做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
(一)突出重点原则。目前主要对世博期间本市质量安全风险性较高的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二)明确责任原则。生产加工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产品生产单位)、本市蔬菜种植散户应自觉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产地准出工作;本市各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屠宰场(厂)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三)产销对接原则。本市逐步建立各地供沪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基地、屠宰场(厂)数据库,实现生产基地与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屠宰场(厂)产销对接,签订产销对接协议,落实企业责任,确保本市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
二、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关制度
(一)产地准出制度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也是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
1、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包装标识、有产地证明”要求,在本市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标识化准出。本市蔬菜种植散户应按照“有生产者名单、有责任书签约、有巡查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地证明” 要求,在本市集贸市场实行持产地证明销售。(蔬菜产地准出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1)
2、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以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预防为主、跟踪溯源”的原则,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和农业部办公厅《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医[2009]62号)有关规定执行,生猪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生产基地。
按照属地责任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行本区域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农产品生产单位应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生产单位质检报告,或委托经省、市级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以及县(区)级及以上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核发产地证明。对本市蔬菜种植散户在有登记名单、有责任签约、有质量抽检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
(二)市场准入制度
1、蔬菜市场准入制度。进沪蔬菜和本市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蔬菜上市时,应随附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材料;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认证的蔬菜上市时,可凭有效的“三品一标”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的公章)方可进入各类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等进行销售,或提供给其他经销商、采购商等。本市蔬菜种植散户生产的蔬菜上市时,应随附产地证明,在集贸市场固定的摊位持产地证明进行销售。鼓励农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蔬菜应包装标识后销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要建立入市检验、自律性抽检、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进入世博园区内蔬菜必需包装标识,世博园区内餐饮服务提供单位使用的蔬菜如需从市场上采购,须从本市指定的江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采购。
2、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有关规定执行,生猪上市时,须凭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方可进入本市指定的屠宰场(厂)进行屠宰,生猪产品上市时,须凭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才能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检工作。
三、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下,本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无缝衔接,共同推进本市实行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
(二)加大市场检测力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连锁超市要不断强化自律性检测意识,提高自检能力。鼓励江桥、江杨、曹安、上农批、龙上、西郊国际等6个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获得本市质量技监部门实验室计量认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经营秩序。
(三)强化交易市场管理。本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依法审查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依法亮照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立并完善市场公示制度,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制止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积极开展宣传引导。本市有关部门应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本市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知识,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教育管理,不断增强生产者安全用药意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进行挂牌公示,尊重和保障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知情权,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引导生产者按标准化组织生产。本市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单位、蔬菜种植散户、批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检打联动机制,确保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蔬菜产地准出标准和要求
2、农业部《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产地证明格式
3、本市定点生猪屠宰场(厂)和定点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