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产生日期:2004-12-01 07:54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一、办事项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符合要求安排品种试验的申请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二)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与现有品种(本级品审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4、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5、具有适当的名称。

    八、申办手续:

    申请品种审定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在试验区域内的安全性评价批准书。在完成品种试验提交审定前,还应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申请者需在每年1月份之前,向品种审定委员办公室提交品种审定申请书,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九、办理程序:

    (一) 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审定申报书。
    (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三)符合要求安排品种试验的品种,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试验结构汇总,通知申请者,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
    (四)初审通过的品种,转入主任委员会决审。
    (五)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4号令发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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