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管理规范》、《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运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上海光明食品集团: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管理和预警体系运作管理,现将《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管理规范》、《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运作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本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批,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农委、财政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期间建立相应的系统管理机构,成立由市农委、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预警与控制分中心的建设和对区县有害生物监测站的监督。
各项目区县成立由区县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区县农委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包括编制、申报、评审与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施工招投标、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评估。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申报、评审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签订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区县农委(包括上海市农场局,下同)需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沪农委[2008]1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立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对各个建设区域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建设内容,制订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附件1)。
实施方案应根据市农委明确的时间要求,各区县农委或项目建设单位以文件的形式按时上报,文件一式三份,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附件,一式六份。
第九条 区县或建设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后,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后批复。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须具备3级以上建筑资质),监理单位须具备监理资质。
第十一条 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应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材料的采购等质量要求,履约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7—2009年三年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项目的,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必须为建设单位拥有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建筑,观测圃必须有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的总体布局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的1个“监控分中心”,10个“区域站”,6个“观察圃”,60个“监测点”和40个“监控点”进行,观察圃、监测点、监控点的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各点分布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条 项目土建工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批复文件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仪器设备的选型必须满足设计功能的需要。附件4、5。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工程设计等程序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资金、进度和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和财经纪律,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控制分中心建设资金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使用和管理,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监督管理。
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控制区域站建设资金由承担项目建设的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使用和管理,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农业委员会、区县农业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有害生物观察圃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统一使用和管理,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农业委员会、区县农业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后,向区县农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区县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县农委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交竣工验收的质量抽查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质量抽查,并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根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四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及所辖的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由区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将固定资产及相关资料移交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区域站及所辖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工作上由各区县农委统一布置和安排,业务上接受市农委有关部门以及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中心的指导,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各区(县)、乡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不得将投入测报点的固定资产下拨到园艺场等生产基地。安排在园艺场等生产基地的仪器设备等本项目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项目投资建设的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的仪器设备等的日常维护、人员管理、业务组织开展等由所在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负责。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所有。
附件1 各部分主要建设内容
附件2、各区县监测点、监控点及观察圃数量分布。
附件3、粮油监测点、监控点分布。
附件4、区域站、观察圃、监测点仪器设备型号参考。
附件5、疫情监控点仪器设备购置指南。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运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的管理,充分发挥预警网络体系的功能,提高对有害生物的测报准确率和时效性,提高对有害生物的应急控制能力,有效防控农作物病虫灾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中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分中心(简称监控分中心)、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以下简称“区域站”),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观察圃(以下简称“观察圃”),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使用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使用的管理体制。预警体系运行管理包括体系各组成部门的职责、承担任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以及考核和奖惩等相关制度。
第二章 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各区县区域站及所辖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工作上由各区县农委统一布置和安排,业务上接受市农委有关部门以及市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中心的指导,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分中心承担以下职能:
负责研究制订各类重大病虫害防治预案及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预案;及时掌握全市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动态及其它农情信息。
负责研究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技术和防治技术研究。
对本市发生的疑难有害生物开展室内饲养观察、仪器分析诊断鉴定。
组织开展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决策、监测与预警,指挥重大病虫害的防治与控制;对全市外来有害生物组织开展监测、封锁、控制和扑灭;以及以上活动的应急预案的演练。
对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预警信息开展可视化制作编辑和发布。
对区域站、观察圃和监测点进行技术培训、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向农业部和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控中心提供本市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动态、危害情况及发展趋势预测。
第六条 区域站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对本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动态信息的采集、上报、分析处理。
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与预警和防治,以及对本区域的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封锁、控制和扑灭。
向市监控中心提供本市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动态、危害情况及未来趋势预测。
负责对本区域监测点进行业务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观察圃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全市范围内特定有害生物在自然环境中的消长观测及外来有害生物的系统监测任务。
负责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技术试验。
负责对疑难病虫害进行饲(培)养观察。
第八条 监测点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对本点重大有害生物的系统监测、数据采集、上报。
负责对本地面上主要病虫害、重大生物灾情的普查和上报。
负责传达市监控中心、区域站有害生物的防治措施及对农户进行有害生物的防治技术指导。
第九条 监控点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
负责对所在区域病虫疫情的调查、监测,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判断及上报。
负责收集农民(市民)送诊的病虫标本,初步诊断和病虫信息上报。
负责对发现的疫情进行调查、定界,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 区域站、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要严格按照调查规范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并按照所承担的监测对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粮油监测点所承担的监测对象见附件1,蔬菜监测点所承担的监测对象见附件2。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监控分中心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和管理,区域站、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由所在区(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域站、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所在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蔬菜技术推广站所有。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负责组织以上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其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都应明确专人管理,所有仪器设备都应记录在册、存档保存,任何人不得将项目中的仪器设备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第十四条 仪器使用应按正确的规程操作,对于专业仪器应由专人操作,实验室要制定仪器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为使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作用,应制定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每个监测点都应配备专业植保技术人员,区域站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测报人员。
第十七条 对在编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植保现代化水平和植保业务素质。对长期从事监测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将优先考虑提供参加全市、全国的业务学习和进修机会。
第十八条 工作上制定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目标,确保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机制,对本体系中的专职技术人员在福利待遇上给与保证。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体系运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和区域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点、监控点观察圃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监控分中心负责对区域站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显著的部门,由市农委或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较好完成监测任务的单位将给与适当的经费补助;对监测工作不力,监测对象虚假调查和数据漏报、瞒报等失职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据情核减相关项目经费,并通报所在区县农委。
第二十一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市农委或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监控分中心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的人员,建议撤离该工作岗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起开始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所有。
附件1、粮油监测点分布及监测对象。
附件2、蔬菜监测点分布及监测对象。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