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整镇整村整建制推进单位面积产量调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1-09-27 03:00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上海市统计局

各区县农委、调查队、统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整县整乡整建制推进单位面积产量调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农办农[2011]6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粮食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测产验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农委会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统计局制定了《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整镇整村整建制推进单位面积产量调查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上海市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整镇整村整建制推进单位面积产量调查方案(试行)

    依照对粮食高产创建整镇整建制推进测产验收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严格程序、逐级把关”的原则要求,为客观反映整建制推进地区单位面积产量的实际水平,根据国家《粮食高产创建整县整乡整建制推进单位面积产量调查方案(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高产创建镇范围内全部测产目标作物。

    二、调查内容

    测产稻谷、小麦、大麦等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三、调查方法

    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以高产创建镇为总体,采用测产目标作物播种面积自加权的设计,分阶段抽取等量等面积的测产样本,对样本进行实割实测,以此为依据推算各总体的目标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具体步骤如下:

    (一)建立抽样框

    以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为基础,以普查小区(村民小组)为初级抽样单元,建立各调查范围的初级抽样框。对抽样框资料进行核实,对耕地面积为空,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单元进行删除或修订。

    (二)抽选村民小组

    采取直接抽选测产村民小组样本的方法。具体步骤为:收集目标作物各村民小组当季播种面积和预产情况,以10个村民小组为初始样本量,以目标作物预产结果排队(如果没有预产信息,则按地址码排队)目标作物播种面积累计,随机起点,等距抽样,直接抽选测产村民小组样本。实际抽选时,应根据平均单产抽样误差控制指标(相对标准误2%)对初始样本量进行微调,最终确定的样本量要符合误差控制要求。

    (三)抽选第二阶段调查单元样本(自然地块)

    在样本村民小组内,对目标作物的种植自然地块踏田估产,按估产顺序排队,自然地块播种面积累计,按3个地块的样本量,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抽选出自然地块样本。

    (四)丈量地块面积

    丈量时必须组织调查点所在地的村干部和农民代表共同参加,并携带土地清册和土地登记表及时核对。

    丈量面积后,一定要及时过录到有关表式上,若与地块核实面积有出入则还需计算抽中地块面积的丈量系数。

    (五)实施调查和推算

    按照实割实测的规范要求,对实测样本进行操作,获得样本单位面积产量数据,并据此对调查范围的目标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进行推算。

    1. 对抽中的地块进行单打单收。在收割前,应将联合收割机内残存的谷物清除,如使用运输车辆,将车辆斗内清空,不使其他谷物混入样本。收割后则将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上的谷物搜集干净,保证样本不遗漏。样本称重要求有两名调查人员参加看秤和校对,数据及时记入原始记录中。称重前,将磅秤正确校零。称重过程中,应将已过秤的谷物和没过秤的分开放置,以免混淆,做到不重不漏。调查员或辅调员对收获的作物取样并称重,测定小样本的含水率和杂质率,根据水杂率国家标准,转换成标准水杂率,计算公式如下:
 
    2.按照下列公式,得出当季该作物的实测亩产:
 
    3.由于调查范围内的目标作物样本是采取自加权方法取得的,因此可以采用简单平均方法推算调查范围内目标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4.调查表式参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报表)》的A203表。

    四、调查组织

    为了确保测产工作的规范、准确、公正,由市农委会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范围所在的区县由各区县农委牵头,国家统计局区县调查队参与,组成调查工作小组。调查工作小组统一负责样本抽选、技术指导、调查监督,组织和聘请调查人员,进行指定范围、指定作物的测产工作。

    为了确保调查质量,市、区县二级还要各自组成检查工作组,进行巡回督导和检查,对一些关注度比较高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五、时间安排

    (一)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第一阶段样本抽选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每年5月下旬,召开工作布置和培训会,下发调查方案、实施细则、调查用有关表格。

    (三)每年6月底,完成夏收粮食的测产工作。

    (四)每年11月底,完成秋收粮食的测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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