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指南》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5-07-14 09:05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郊区粮食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设施粮田建设的基础上,在郊区建设一批具有千亩以上规模且集中连片的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为规范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粮食规模经营发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指南》印发你们,请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指南

    为进一步提高郊区粮食规模经营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在郊区设施粮田建设的基础上,计划建设一批具有千亩以上规模且集中连片的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

    一、建设目标

    围绕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郊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使项目区成为粮田平整成方,排灌通畅,道路配套,规模化经营的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具有江南水乡风貌的农业休闲旅游观光基地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湿地。

    二、建设原则

    (一)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要符合全市设施粮田建设规划,要形成一定规模,要尊重上海农业客观实际,要尊重农民意愿。有条件的区县可先行择点建设,稳步推进。
    (二)充分体现江南水乡风貌的原则
    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要与“三个集中”相结合,要与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相结合,充分体现江南水乡风貌。
    (三)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原则
    努力把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成为上海粮食高产示范基地、新品种繁育基地和新技术推广实践基地,并以基地为载体,以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为抓手,扩大基地的示范、辐射、带动效应,进一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申报条件

    申报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区域周边农业资源条件好,具备连片建设、资源共享的基础条件;
    (二)项目建设区域规划的设施粮田面积必须在10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
    (三)项目区必须由具有能够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农民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组织或合作农场负责经营。

    四、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与扶持标准

    (一)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1、粮食生产必须的田间基础设施建设;
    2、粮食生产必须配套的仓库、场地建设;
    3、项目建设区域内河道的疏浚、整治;
    4、农田土地平整、老宅基地平复还耕;
    5、农田、农宅必需的防护林建设;
    6、其他与粮食规模化生产相关的建设内容。
    (二)项目建设扶持标准
    在设施粮田建设投资的基础上,市财政对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每亩追加补助资金3000元,专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其他的农业相关扶持政策要尽可能向规模化优质粮食生产示范基地集聚。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地区设施粮田建设规划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确定项目具体建设地点和承担单位,并认真组织编制规模化粮食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经区县政府审核,并由区县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委,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
    项目申报书样式:参照《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补充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另附CAD图),需详细标明道路、渠道等基础设施的现状及相关建设工程内容。
    图纸的比例: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附在申报书内的图纸缩小到A3大小。
    (二)项目审批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上报的项目申报书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以文件形式批复到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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