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渔政处重点工作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1-01-26 06:51      来源: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各科室:

    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市渔政处重点工作督办制度(暂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市渔政处重点工作督办制度(暂行)
    2、重点工作督办表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市渔政处重点工作督办制度(暂行)

    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督促检查工作,切实抓好重要部署、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结合渔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

    (一)市委农办、市农委、东海区渔政局、市水产办等部门部署下达的重要决策、重要文件、重要批示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

    (二)市水产工作会议、渔政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市渔政处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处长办公会议、月度工作例会和各项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处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其他应督办的工作事项。

    二、督办程序

    (一)立项

    依照督办范围,以领导指示、文件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经处长或分管处领导批示后,确定需要督办的重要工作,督办人员通告相关承办科室,承办科室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人员、时间节点、办结时限,填写好督办表格,以书面形式报督办人员,并交办公室备案。

    (二)催办

    各科室应当狠抓工作落实,按时按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督办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对督办事项进度效果等进行检查。在办理时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督办人员应当口头提醒承办科室负责人;超过办理时限的,督办人员每日一次进行检查催办;超过办理时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承办科室应当形成书面情况说明,报备案;超过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以上,在承办科室书面情况说明基础上,督办人员形成相关书面补充说明,报处长或分管处领导,由处长或分管处领导研究决定。

    (三)反馈

    对于已经纳入督办的各项工作,承办科室在完成工作2个工作日内告知督办人员,督办人员及时做好登记。

    办公室每月整理督办情况,在月度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对于超过办理时限而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承办科室应当在月度工作例会上予以说明,并进一步明确解决办法及工作进程。

    三、管理机制

    (一)层级督办制

    处长是落实督办工作的总责任人,分管处领导按照分工,为具体责任人,并对处长负责。

    分管处领导负责分管科室承办任务的落实,各科长(主任)是工作任务的直接责任人,并对分管处领导负责。督办人员负责全处层面的督办工作,各科室应当指定人员对本科室任务进行督办。

    (二)通报奖惩制

    建立情况通报绩效考核制度,督办情况将和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相结合。对于完成落实任务较好的科室,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对于办理拖缓、工作不力的科室将予以批评。一年内超过办理时限仍未完成工作1次以上的科室,将取消该年度优秀科室评选资格,取消该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公务员优秀等次评选资格。一年内超过办理时限仍未完成工作3次以上的,或者超过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以上,仍未完成工作2次以上的科室,对该科室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视情作相应处理。

    四、督办机构

    市渔政处设立总督办员1名,由处长助理担任。

    督办部门为办公室,明确1名督办员,由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