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和处置程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发布的《上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沪水产办[2006]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本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市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依据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的通知》。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农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处置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市农委指导区县农委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工作原则
市、区县农委及其职能部门,按照“接报响应”、“协助搜救”和“配合善后”的原则,加强与海上搜救中心、海事、海洋、气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接报响应原则:接到突发事件险情首报后,应急处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在职责范围内采取预处置措施。
协助搜救原则:市、区县农委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搜救工作。
配合善后原则:应急处置结束后,渔业船舶登记所在地区县农委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和恢复生产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市农委成立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称“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农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水产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水产办公室、上海渔港监督局、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和各区县农委有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指挥市、区县农委及其职能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指导区县农委及其职能部门开展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下称“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地点设在上海渔港监督局,由市水产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上海渔港监督局、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包括上海渔港监督局和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其职责为:
负责对外应急通讯联络和信息传递。
具体组织协调全市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开展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根据区县农委的请求,组织协调全市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开展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汇总及上报。
3、市渔政渔港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对灾害性气象信息和预警信息开展预防预警行动。
承担突发事件险情接收、报告和预处置,保证渔业船舶监控信息中心、渔业无线电台等设施设备的应急值守,确保通讯畅通。
部署本部门渔业行政执法船,并在市应急处置办公室的协调下,参与应急处置救援行动。
依法对渔业船舶损失和人员伤亡开展调查。
4、各区县农委
负责对灾害性气象信息和预警信息开展预防预警行动。
按照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市应急处置办公室的具体协调,组织本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参与应急处置救援行动。
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应急处置结束后,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处理。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是指危及或可能危及海上船舶、设施、人员与环境安全的自然灾害预报等信息,包括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监测、预报信息,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提供的海洋水文、海况、风暴潮、海浪的预报信息;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供的水文监测、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其它信息: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其它船舶发现或获悉后报告的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接收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充分发挥渔业船舶监控信息中心平台、渔业无线电台等设施设备的功能,接收预警信息和其它信息,并保持与市应急处置办公室之间的通信联络,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
3、播发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通过渔业船舶监控信息中心平台、渔业无线电台、电话、传真等途径,及时向各区县农委及渔业船舶播发预警信息。
4、预警预防行动
各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风险等级和其它信息的紧迫、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预警工作并保持与市应急处置办公室之间的沟通联系:
加强渔业船舶监控信息中心平台、渔业无线电台、海上安全与通讯信息员网络和值班电话、传真等的应急值守,确保应急通讯网络畅通。确保所属渔业行政执法船艇、车辆及人员到岗到位,紧急情况下能随时出航。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要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及时做好信息播发工作。
区县农委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隐患排查,督促、劝导渔业船舶落实回港避风等防灾措施;通过书面、电话、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所属部门、渔业村队、渔港水域和渔业船舶的预防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涉渔水域、港口码头和渔业船舶等的巡查,加强对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安全监管,严格签证管理,制止渔业船舶违规出航。
四、应急处置
1、接报警和预处置
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首报后,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立即通过渔业船舶监控信息中心平台、渔业无线电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设法与当事船舶建立通讯联系,初步核实险情,并组织失事渔业船舶及周边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同时将险情及预处置情况报告海上搜救中心,由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开展现场救助,并通报有关区县农委。
如险情首报来自海上搜救中心,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将险情及预处置情况通报有关区县农委。
2、预案启动
市、区县农委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分别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情况通报后由相关区县农委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本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参与应急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接到相关情况报告后由市农委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区县农委、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参与应急处置。
发生任何等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区县农委应首先启动本级预案,区县农委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参与应急处置,可请求市应急处置办公室支持。
3、现场救援
一旦较大及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或接到区县农委的请求,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下,结合事态发展和海况、气象等情况,组织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参与现场救援。
参与现场救助的船舶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积极配合救援并及时反馈现场救援情况及处置建议。
4、救援中止及终止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现场救援:
遇险船舶及人员的生命不再存在危险或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救援现场的海况、气象条件正在或即将恶化,并将严重威胁参与救援的船舶和人员安全;
海上搜救中心做出停止搜救的决定。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将决定及时通知参与现场救援的渔业行政执法船和渔业船舶。
5、信息报送
一般突发事件:区县农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处置办公室。
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区县农委、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顺序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按照区县农委、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顺序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区县农委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应急处置办公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同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
由于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短时间内难以核实事件详情的,应首先报告已核实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
6、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在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件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涉及渔业船舶和交通船舶(设施)间的事故,按照农业部和交通部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分工意见执行。
7、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渔业船舶登记所在地区县农委应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和恢复生产工作。
8、应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材料,形成应急处置报告存档。
五、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落实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并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障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装备、人员及经费。
要加大渔业救助装备的更新力度,进一步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
要积极向渔业船舶、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定期组织应急值班人员和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等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要积极开展渔业船舶保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渔民参加渔业船舶保险。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要定期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
六、附则
1、名词术语
渔业船舶: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是指经过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一般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较大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
重大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3、注意事项
涉及港、澳、台及国(境)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处置办公室按规定报市台办或市外办(港澳办),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本预案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及海上搜救中心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度。
4、奖惩责任
市农委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船舶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于不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或措施不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瞒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部门或个人,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因应急处置需要,临时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船舶、物资和设施等,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
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制定,抄送有关部门,各区县农委应制定相应的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农委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本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6、附件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讯联络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