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1-01-31 05:22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各区(县)农委、光明集团、市渔政处、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抗菌药物使用环节的管理,促进本市水产养殖业中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安全水产品,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结合上海水产实际,我办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曹世娟        电话:23113029
    邮箱:caoshijuan@yahoo.com.cn

    附件:2011年上海市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1年上海市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产养殖业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促进本市水产养殖业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安全水产品,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结合上海水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抗菌药物在水产养殖业的管理,保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对养殖过程中已禁用的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环丙沙星、磺胺噻唑、磺胺脒、喹乙醇等抗菌药物进行整治。

    (二)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农业部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

    (三)重点区域:三环一带重点区(县)的优势水产品。

    三、整治任务

     (一)开展水产养殖场普查登记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养殖场开展一次普查登记,全面摸清水产养殖场基本情况。请按照《水产养殖单位名录》(附件2)所列内容进行登记造册。要求水产养殖场普查登记工作在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为主进行。《水产养殖单位名录》请于3月15日前由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我办,并抄送本区(县)级渔政执法部门。

    (二)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3)的内容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要严格许可制度,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尚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生产处理;对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规范未建立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开展水产苗种抗菌药物检测,禁药检测不合格的水产苗种要及时销毁,且取消该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参与市、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招投标资格。本行动要求在市渔政处的组织领导下,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县)级渔政部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配合。
 
    (三) 开展放心渔资推介行动

    5月份,开展放心渔资推介行动,大力普及渔资识假辨假和渔用药物使用常识,重点推荐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指导水产养殖户在购买抗菌药物等渔资时索取票据,使用渔资时要科学规范。本行动要求在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的组织领导下,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县)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渔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部门配合。

     (四)开展水产品抗菌药物等药残抽检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办《关于下达2011年本市地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的通知》(沪水产办[2011]2号),组织开展水产品抗菌药物等药残抽检。本任务要求在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以渔政部门为主,做好水产品样本的取样和送样任务,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配合。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更新抗菌药物种类的检测,并及时向我办通报检测结果。

    (五)开展水产品抗菌药物监管和执法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部门要全面开展本辖区水产品抗菌药物监管和执法工作,重点加强养殖场生产日志和生产、销售情况以及病害、用药、水质检测等原始记录的检查。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抗菌药物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和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督促生产单位加强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水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个别地区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以及专项整治实施不力、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我办将组织对部分区(县)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六)建立渔业乡村兽医队伍

    逐步建立渔业乡村兽医队伍,并对渔业乡村兽医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保证水产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本任务要求在区(县)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为主,充分发挥区(县)、镇、村从事水生动物病害防治人员的作用,将其纳入渔业乡村兽医队伍。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要充分认识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四个部局的统一部署和我办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行动实施。本市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渔政处、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符合本辖区和本业务条线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要切实落实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产养殖场普查、渔资推介、培训等活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抗菌药物知识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养殖渔民(场长)依法生产的意识和养殖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大对渔业执法队伍开展水产品抗菌药物执法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沟通配合。要充分动员渔业系统内行政、科研、技术推广、质检、执法等单位的力量,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分工,相互合作,搞好衔接,积极开展工作,防止出现死角和漏洞。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农业系统内畜牧、兽医等部门的合作,配合搞好渔药、饲料等重点投入品的专项整治。

    (五)其他要求。开展整治行动过程中,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月26日前及时报送整治信息和《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总体情况统计》(附件4)、《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年底进行工作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整治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11年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6),于11月1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报我办。

    六、工作安排

    详见工作列表(附件7)。

    附件: 1、上海市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水产养殖单位名录》
           3、《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4、《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总体情况统计》
           5、《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6、《2011年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情况汇总表》
           7、《2011年水产品抗菌药物整治行动工作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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