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按照市领导批示和市农委2013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针对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多发态势,拟在本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总结分析,以及对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进行核查、梳理及整改,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纪律,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补贴政策操作和监管程序,强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切实提高政策实效,把好事做好,把好事做实。
二、工作内容
采取专题研讨及专项核查等方式方法,进一步梳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结合有关严肃纪律、强化监管方面的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重点开展以下五项工作:
(一)组织召开农机购置补贴职务犯罪专题研讨会。会同市与案发区县检察机关就本市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深入研究探讨,共同分析查找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探讨补贴政策的完善措施。同时,开展专题法制教育讲座,以案普法,进一步强化农机管理人员法制意识。
(二)核查补贴机具的到位、在位及使用情况。结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记录,对2007年至今的补贴机具进行全面核查,包括补贴机具是否全部到位并投入使用,机具型号是否与补贴协议型号一致,购机者是否与申请人一致,机具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机具倒卖现象等,切实摸清补贴机具底数。
(三)核查补贴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一是核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是否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二是核查是否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核查是否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四)核查是否按照规范程序实施补贴政策。包括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是否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的制度,是否存在“先排指标、后定对象”现象,是否做好了价值较高机具的实地核实工作,是否及时将信息同时录入到国家和上海补贴管理系统等。
(五)核查补贴机具牌证管理的落实情况。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核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投入使用前,是否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二是核查往年须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是否按要求进行年检,包括补贴机具是否全部参加年检,年检是否符合“车到位、人到位、措施到位”的要求进行等。
(六)核查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一是核查政策宣传落实情况,包括补贴政策宣传手册是否发放到位,政策咨询渠道是否畅通等;二是核查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的渠道是否通畅、内容是否完整、形式是否有效、时间是否及时等;三是举报投诉落实情况,包括举报投诉渠道是否畅通,举报奖励制度是否宣传到位等。
三、时间节点
(一)召开专题研讨会:6月上旬。
(二)全面自查阶段:5月—7月,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结合年检数据,对2007年至今的补贴机具进行核查,并对工作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监管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三)重点抽查阶段:8月—9月中旬,市农委农机化办、监察室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用面上调查和实地抽查结合的方式,对区县及市有关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9月中旬—10月中旬。在专题研讨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分析问题原因,梳理工作风险点,采取整改措施,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操作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农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农委副主任殷欧、驻委纪检组长房忠桥任组长,农机化办主任施忠、监察室主任许有宗、综合发展处副处长叶炽瑞任副组长,成员由农机化办、监察室、综合发展处、农机系统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也要专门成立由区县农委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内容和责任人员,尽职尽责,认真抓好核查和整改工作。
(二)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整治质量。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尤其要结合今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自查严肃、自纠彻底、措施到位、整改有力,整治活动有力、有序、有质。
(三)坚持边查边改,确保整治成效。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地进行整改。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纪律,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决从源头上杜绝权钱交易等,确保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