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3月1日起开展2009年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是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立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紧抓好,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好第一道关口。各区、县监理所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当前形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落实任务,责任到人,确保2009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提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率。各监理所要围绕2009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的授受面,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做好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过向广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驾驶人宣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的必要性、重要性,提高自觉参检意识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率。
三、检验对象及时间安排:
(一)检验对象:2008年12月底以前领有农业部2005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检验时间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但在安排具体检验日程时应避开农时季节。同时,年度检验须在5月15日前基本完成,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有序的投入农业生产。
(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区、县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检验和帮助解决投保事项,确保跨区作业无后顾之忧。
四、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检验,必须有二名以上持有与检验机型相应准驾执照的检验人员同时进行。检验过程中须佩带由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检验员证”。
五、检验内容及签注办法:
(一)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检查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如不相符合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参加检验。对于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必须补全牌、证后方可参加检验。
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重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原国家标准GB16151-199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着重做好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设备和动力性以及各操纵机构、传动机构的可靠性、灵敏性的检验。同时,在检验中还必须对噪音和废气排放按照环保规定予以合理的限制。
(三)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人员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的相应栏内签注“合格”,并及时办理年检合格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上的有效期一律按规定核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检验表”相应栏内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复验。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要求发放“2009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09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六、继续推进农机保险工作。积极宣传农机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的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引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使用者参加享受政府扶助的农机具综合险,进一步扩大农机保险的覆盖面。
七、不在签证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从事生产作业。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补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监理所应及时安排补检,并办理签证手续。
八、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沪价费〔2004〕066号、沪财预联〔2004〕46号文执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仍按按沪价行(1996)第339号、沪财综(96)第074号文执行。严禁搭车收费。
九、各监理所制定的2009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计划于2月底前报我所。在按月上报检验工作月度报表的同时,须将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记录及时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阶段性完成后,把“检验表”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后,连同检验汇总表和年检工作总结在六月底前一并报送市监理所。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