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5-04-22 08:26      来源: 农委办公室

各区、县农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14号)要求,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本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5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期6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动物诊疗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整顿工作步骤的时间安排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 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 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3. 年度报告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 注册与备案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者备案;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 乡村兽医规范从业问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应当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 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是否按照“实名登记制度”查验相关证明(或查验兽医处方笺、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5月15日)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以及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工作,组织做好乡村兽医证书的到期换发。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8月15日)

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月16日-9月15日)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专项督查,帮助各区县查漏补缺,督促各区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要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加快培育地方兽医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会员服务、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诊疗纠纷处置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在兽医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

请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见附件)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附件: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22日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