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站(班)长任职与岗位职责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道口管理制度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8-04-21 06:03      来源: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为不断加强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强化道口动检执法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完善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修改,市所制定了《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站(班)长任职与岗位职责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道口管理制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在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站(班)长任职与岗位职责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境道口动检工作规范及市、区(县)工作开展要求,参照有关人事管理等规定,为规范本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站长、班长的任职与岗位职责的考核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境道口站长、班长岗位设置原则

    每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原则上由班长兼任)。每站设班长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三条 站(班)长任职资格条件

    (一)年龄适当,身体健康;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指挥与联络沟通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动物疫病临床诊断检查经验,能够熟练掌握与运用道口各项检查操作规程、执法规定、设施设备;
    (四)能够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具有吃苦耐劳、勇挑重担的精神;
    (五)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
    (六)上一年年度综合考评不低于90分。

    第四条  站长任职程序

    由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名,在所在市境道口公示,听取意见。公示结束,综合评定结果,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第五条  班长任职程序

    由站长提名,并在站内公示,听取意见。公示结束,综合评定结果,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六条 站(班)长岗位职责

    (一)抓好站容站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内务管理规定(包括检查登记记录、内部人员考核管理、考勤、工作调度、环境卫生等),组织安排站(班)人员根据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市境道口检查工作。

    (二)定期组织站(班)同志召开工作例会,开展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业务知识等学习交流。

    (三)加强站(班)同志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密切沟通,坦率交换对道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同志,共同抵制不良风气,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四)负责安排、落实市境道口的电脑设备、消毒设施、通讯工具以及工作场所各项设备装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及时上报有关变化情况,严格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

    (五)负责站(班)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工作。

    (六)负责落实各类档案整理和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七)总体负责站(班)案件处理处罚及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工作。

    (八)负责动物疫情或重大事项的上报与具体处理等工作。

    (九)根据上级规定,负责制定与落实站(班)内部有关工作执行的具体要求。

    (十)对站(班)违纪违规人员,有权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考核督察、责令作书面检查、责令在全站(班)公开检讨等处理措施,并有权上报区(县)、市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议给予停职检查甚至更高的纪律处分。

    (十一)负责站(班)与公安、公路、陆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对新闻媒体采访,则在经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导同意、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备案后,由站长负责接待。

    (十二)负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站(班)长考核与奖惩

    (一)按照规定批准后实施聘任制,聘期两年,并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与站(班)长签定岗位责任书。

    (二)任职期间享受上级规定的职务补贴。

    (三)根据市境道口动检人员年度考核标准与站(班)长岗位责任书的约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其中,站长、副站长由上级考核)。

    (四)对于本人年度综合考评低于90分,或本人、所在站(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现象,或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的,除按考核标准规定进行处理外,根据职责与组织分工,终止相应的站(班)长任职资格,不再享受规定的职务补贴。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与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制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四月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要求与岗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加强人员管理与考核,保障市境道口动检工作正常开展,推进市境道口人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实行全天24小时执勤、轮换休假的工作方式,参照国家机关与行政执法机构的人事、考核等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切实贯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执法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为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供沪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通晓业务技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与组织纪律性,严格服从工作安排,仪表端庄严肃,语言规范文明,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登记核对、车辆消毒、案件处理(处罚)等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市境道口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操作。执勤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依法履责。

    第六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执勤期间,应当爱护国家财产,认真做好市境道口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与常规清洁保养工作,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时刻注意讲政治、讲团结、讲正气,同志之间坦诚相见,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不得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不执行。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事后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向上级提出。

    第九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管理相对人索要或取得不当利益;
    (二)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邀请,参加其安排的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消费活动;
    (三)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四)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擅自加重处理处罚,或者擅自从轻处理处罚,私自放行等;
    (五)私分、截留、挪用查没、检验物品或者罚款、费用等;
    (六)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者直接、间接从事与市境道口执法、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吵架,打架,执勤前与执勤期间饮酒等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动物疫病、布控措施及未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内部班组安排及人员信息等情况向外泄露,严禁泄露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接岗、交接换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离岗、外出。因公外出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的考核依照《上海市市境道口动检人员考核标准》规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原则,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并将其作为人员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境道口的站(班)长作为道口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时的负责干部,必须是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并且在年终考核取得称职以上成绩。具体程序及奖惩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岗位调整(无法调整岗位的,或多次不服从岗位调整的,按照道口人员聘用规定处理;涉及违纪的,另按照人事、组织规定或约定处理。以下相同)。

    (一)由于个人或其家庭原因,造成在目前岗位工作有困难的;
    (二)在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督查过程中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在目前岗位工作中存在主观过失行为,并且在限期改正后仍无改进的;
    (三)在目前工作岗位上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者致使他人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提出岗位调整的书面申请,经班长初审后报站长;
    (二)由市境道口站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
    (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复核,予以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督查中发现相关情况后,应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的要求互相通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应如实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境道口的班长、站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予以岗位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三、四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后,应成立调查小组,并应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互相通报;

    (二)调查小组由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2人以上组成,就事实真相展开调查;

    (三)经初步调查属实的,由调查小组决定,暂停当事人履行工作职责,责令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展开进一步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由调查小组将结果通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单位调整,撤销或者缩减编制人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工作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离岗连续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不履行道口执法人员职责义务,不遵守市境道口执法纪律规定,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九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交还领用的证件与物品等应交还的物件和材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会同市所人事组织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制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四月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确保市境道口与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之间的信息畅通,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境道口管理与指导方面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市境道口工作报告程序,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工作信息通报要求等规定。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和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章 市境道口工作报告程序

    第四条  市境道口的日常工作汇报、请示建议、反映情况等应当按照“班组、站、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由一大队负责)”的程序逐级进行。

    第五条  涉及动物疫病、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新闻采访、部门协作、检举举报,或者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越级进行报告和请示等特殊情况的,可按特殊程序进行报告:

    (一) 涉及动物疫病、重大案件、突发事件、新闻采访、部门协作等情况的,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并且可以越级报告,但应及时向所越层级以下的相关部门报告。

    (二) 涉及检举举报,或者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认为确有必要越级报告、请示的,可以越级报告,并自行决定是否向所越层级以下的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在报告、请示发出,尚未得到上级明确的指示与回复前,应当维持现状。特殊情况下,道口站(班)长应当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道口站(班)全体同志必须遵照执行。相关情况应作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在收到上级明确指示、回复后,道口站(班)长应当及时予以布置落实、组织执行,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执行情况按照原报告、请示的程序上报。

    第八条  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客观,不得避重就轻,谎报和瞒报。

    第三章 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工作信息通报要求

    第九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每年度结束后,可以召开道口年度工作总结会等方式,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境道口、道口动检执法人员通报全年全市道口情况。

    第十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定期发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简讯和市境道口工作简讯,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境道口通报道口的阶段性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市境道口部署动物疫情防控要求、入沪企业备案名单调整、特殊情况处理指示或道口查验要求等即时工作后,由市所一大队及时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对全市道口的阶段性工作要求,同时向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传真通报。

    第十二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列席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召开的有关市境道口工作例会,了解掌握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境道口的具体工作规范、措施和要求,步调一致地做好市境道口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市境道口人员调整、站(班)长任职等重大内务事项,或者部署、安排与现行市境道口检查措施、要求、程序、规范等有较大变化的,由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书面形式向市所及时专报。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但事后应当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一大队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管理人员,定期到市境道口了解动检工作的进展、人员安排、生活福利以及人员思想等情况,与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并就各自所掌握的道口情况及时互相通报,对相关的管理要求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制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负责解释,并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管理部门共同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出现不同工作意见的,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研究决定。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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