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郊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资金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本市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用疫苗、染疫和同群畜禽扑杀、散养畜禽免疫注射,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补助。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治补助,按国家和市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执行。
二、补助对象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户(场);
2、在本市乡镇和村队从事畜禽免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三、补助标准
(一)免疫疫苗费
1、牲畜口蹄疫,疫苗按0.50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按0.15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按1.00元/毫升标准给予补助。
4、猪瘟,疫苗按0.70元/头份标准给予补助。
具体免疫程序按年度免疫方案实施。
(二)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
按照牲畜1.00元/头次、家禽0.20元/羽次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承担比例
按区县财力状况,补助资金实行差别政策。
闵行、嘉定、宝山、浦东、松江和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南汇、奉贤和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区财政承担10%。市有关养殖单位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如中央财政下拨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合并作为市财政补助资金下拨。
五、操作程序
1、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域和单位畜禽实际饲养量,按照免疫程序,预测下年度需要免疫的畜禽数量、疫苗用量和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次数,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农委。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疫苗实行政府定点采购,本市由市畜牧兽医站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统一向定点疫苗生产厂家组织采购,并按合同管理要求,将采购疫苗分发至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和有关单位按承担的疫苗差价款缴市畜牧兽医站后提取疫苗,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将收到的疫苗差价款结算给疫苗生产厂家。
3、散养畜禽免疫注射费由市农委根据各区县散养畜禽的实际饲养量、需要免疫的次数进行审核和汇总,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给各区县财政局。
4、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县农委和有关单位要按《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将疫情发生和处置情况(包括病死和扑杀畜禽数量、实际损失等情况)及时上报。
六、管理工作要求
1、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工作要求,本市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需达到100%,并确保免疫质量。
2、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承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的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区县农委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据实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3、各区县农委和有关单位要完善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实物管理制度,对年度采购、发放、结存的疫苗要分门别类做好登记造册的管理工作,确保防疫物资的使用效率。
4、对纳入实施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所用疫苗,不得向养殖户(场)收取疫苗款。
5、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出台的补助政策停止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