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要求,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全国有4000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70%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并保证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措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更多地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环境,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地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流通领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目标任务
全面宣传和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000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通过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销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具体安排:第一年重点选择运营基础好、管理规范、区域优势明显、结构与布局合理的约400个市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对在市场管理和经营设施上短期内还达不到要求的市场,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培育期,分类指导、扶持。在此基础上,第二年完成培育约600个市场的任务,第三年完成培育约1000个市场的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商务、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席制度和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农业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快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建设,推进产地农药、兽药残留的例行监测。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负责为其提供咨询与服务,主动为市场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标准化服务和对质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组织引导,在申报、评审、验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不得采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五)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按照《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附件),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与建设方案。
(六)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动态监管、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制度,并做好"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统一推荐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
对于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且交易规模大、跨区域辐射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四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其他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省级相应部门统一组织考核、验收、命名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二)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要求进行改造升级,并向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企业转型,带动农户生产,形成产供销供应链。
(三)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相关部门要在资金等方面尽力提供保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助。
(四)省、地市两级应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资金,争取将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推动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
附件:1、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2、《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商务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委
二○○五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农产品流通秩序,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以发展批发业带动关联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民增收。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以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为评定标准,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地方政府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原则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
(二)申请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自查。
(三)申报:经自查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的市场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标准化市场;与国家标准和实施细则有差距的市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自我改进提升计划。市场要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和常规的培训制度。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市场应当提交:
1、市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标准化经营管理情况、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改进措施和配套投资来源等。
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复印件)。
3、市场依据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自测情况。
(四)评定: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或实地评估。
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工作实施
(一)各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国家、省两级分工负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联席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商务部门承担。
(二)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负责对全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行总体规划、考核和验收。结合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案对全国2000个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进行统筹布局、安排计划。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进行普查,综合分析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情况,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分类指导意见和标准化市场建设方案,包括规划、目标的分年度安排及扶持配套措施。
(四)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选择责任心强、熟悉农产品收购、批发流程、市场管理及标准化业务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商务部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评审。
(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级商务部门会同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对达标市场的跟踪指导和信息上报工作。对经营管理不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使用经费,授牌后条件降低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市场,应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市场“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称号。对确实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市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
本细则评审条款依据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制定,分为三个审核大项,即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共计109个审核项,所有审核项满分170分,加分项30分,总分200分。140分以上为审核合格。
表1 评分表
评审要求 |
满分 |
得分 |
一、场地环境 |
27 (*4) |
—— |
1、场门口的名称标识要清晰、完好,使用简体字,设计制作规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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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门前地面要平整、硬化、清洁,便于冲洗,无积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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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出入的场门和人员出入的场门要分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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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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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和停车场地面应硬化、承重、耐磨、防滑,没有坑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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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场地人流、物流、车辆畅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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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场内露天交易场地面和交易(棚)厅地面应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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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公告牌匾,标明农产品类型,标识要清晰、完好,使用简体字,设计制作规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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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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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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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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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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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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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各类分区应有标识或牌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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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水产品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要每日冲洗,保持清洁,不留污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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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要每日冲洗,保持清洁,不留污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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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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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建市场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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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交易大厅宜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如果是多层的大厅,层高和承重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要求,堆货高度应与层顶保持不少于1米的空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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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1)不从事以上所列某类产品交易服务的市场,对该类产品交易环境要求的事项不扣分。 2)已建市场,不符合新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调整的,视同符合本项要求,不扣分。 |
—— |
—— |
加分项: 1)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专区的市场。 2)有标线区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市场。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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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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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施设备 |
83 (*16) |
—— |
1、设立导购图 、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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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标识规范统一,设计易于辨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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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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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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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有卫生间。卫生间数量,建筑面积和卫生器具数量要能够满足市场人数的需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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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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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卫生间的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等应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不易附着粪尿垢的材料装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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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卫生间的大便器之间应设置隔断和门,便后冲水应操作方便。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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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配备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清运,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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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设置垃圾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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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配备收集、清运垃圾的推车及工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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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置卫生消毒间,有管理防疫和消毒设备,统一管理和使用药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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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配备市场防疫工作所需的检测、消毒等有关设施设备及药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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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现场食品加工应设置食品加工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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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人员要培训上岗,并持有卫生部门定期检发的健康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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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应有责任部门,并有管理制度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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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间和贮藏食品环境应卫生清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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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食品加工用工具及材料要卫生安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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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人员进入加工间应换制服、带口罩、消毒、洗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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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设备、工具、制服和口罩等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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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废物要定期清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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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用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应有严格的准入和防疫、检验制度,符合食用要求。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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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食品加工业务的市场,加工食品应质量合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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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注1),应设置禽屠宰车间和冷藏间,有良好的照明,屠宰车间应有通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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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应配备屠宰产品无害化设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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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车间地面和墙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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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车间每日工前清洗,地面应设置地漏,防止积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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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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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切割加工操作应隔墙离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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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禽屠宰业务的市场,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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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的活禽应有严格的准入和防疫、检验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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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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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应卫生安全,定期清洗和消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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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管理应有责任部门,并有管理制度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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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环境和肉品贮藏环境应卫生清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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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应换制服、带口罩、消毒、洗手,制服和口罩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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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加工废物要定期清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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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加工要有人员培训制度。屠宰加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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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有禽类屠宰业务的市场,屠宰后的禽肉应符合质量合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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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联通当地政府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达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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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有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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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设有公平秤。公平秤定期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前来检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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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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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设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如结算开票处、咨询台、价格牌、宣传网页等,向客户和经销商提供开放的交易信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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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市场情况,配合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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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有鲜活水产品交易的市场, 要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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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有生鲜肉类交易的市场,要有闭合的交易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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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有粮油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贮藏需要的粮油仓库,仓库应设置防鼠、防虫害的设施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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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有冷冻产品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贮藏需要的足够面积的冷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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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有果品交易的市场,要有满足交易冷藏需要的足够面积的冷藏保鲜库及相关设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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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从事花卉交易的市场,要有交易厅,并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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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市场,要有专门的区域,并有围栏设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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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有冷冻产品交易的市场,每个摊位的冷冻产品陈列要配备冰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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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有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要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试验辅助设施设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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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有水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检测甲醛和水质的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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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有畜禽产品交易的市场,要配备检测肉内注水含量和兽药残留的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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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批发市场检测项目的其它检测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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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有农产品包装、分拣等业务需要的市场,要配备操作台,包装机等设施设备及辅助工具和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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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有农产品采购和配送业务需要的市场,要配备运输车辆、装卸和搬运工具等设施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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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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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配备电子监控室及摄像头等电子监控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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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1) 除生猪外其它畜类屠宰业务应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的规定。市场若涉及畜类屠宰业务应按国家有关定点屠宰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不能定为标准化市场。 2)从事以上相关交易业务的批发市场,没有达到该项业务要求的扣分。 3)没有相关交易业务的批发市场,不做该项业务要求。该项不扣分。 4)通过HACCP认证的批发市场,有关食品加工业务的各项要求为满分 5) 市场没有能力建设库房或冷库,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市场没有能力检测部分政府规定的检测项目,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相关项可以不扣分。 6)国家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批发市场配置检测设备的,第45项不扣分。 |
—— |
—— |
加分项: 1) 对垃圾桶进行分类管理的市场。 2) 在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垃圾进行分类集中的市场。 3) 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场。 4) 配备磅道或电子秤的市场。 5) 自建信息中心,设立市场的独立网站,为社会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服务。 6) 部分类别产品能够统一电子结算的批发市场。 7) 建立集中的冷库和冷藏库,试行仓储一体化管理的市场。 8) 市场自建检测实验室,配备法定检测要求以外的检测设备,每日进行产品抽样检查,检测结果及时处理和公示的市场。 9) 建立物流配送服务中心,实行冷链配送管理的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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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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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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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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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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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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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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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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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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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管理要求 |
6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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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商品市场准入管理责任部门,有第一责任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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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商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查证、登记备案、抽检和清退等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操作规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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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商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查验经销商的商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登记,留存商品票、证、检验报告的复本,作为商品档案材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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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商品质量抽检制度。有抽检制度文件,有商品抽样检测的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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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市场清退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内容包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经销商进场经营合同,对经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立即停止交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处理的要及时清退。留存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记录和清退商品及经销商的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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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要感观清洁,堆放整齐。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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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经销商管理责任部门,有第一责任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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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包含对进入市场的经销商进行查证、建档案、监督和处理等监督管理内容和操作规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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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场与经销商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合同应约定双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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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经销商进行食品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留存宣传资料、课程内容和培训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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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销商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台账记录应包含供、销商家的名称、交易额(量)、交易时间及经销商签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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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有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应在全市场公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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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投诉管理制度,并形成投诉管理制度文件,留存投诉及处理情况的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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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计量管理责任部门,有计量管理制度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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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定期对市场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并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登记注册、强制检定等工作。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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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有责任部门,并有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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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卫生防疫工作制度,有责任部门,并有卫生防疫管理的制度文件和工作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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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公平交易和结算收费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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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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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有仓储和装卸管理制度,对装卸搬运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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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并形成工作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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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日常工作要形成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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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负责质量安全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装卸搬运、治安管理、信息宣传、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其中食品检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有法定从业资格。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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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有食品卫生检验和卫生防疫专业技术人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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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应定期检查市场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经营熟食品的人员应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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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有市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的职能部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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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有对市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记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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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有市场信用记录制度,并形成管理制度文件。有责任部门,对违规经销商经营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警示通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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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有对场内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并形成制度文件。有相关职能部门。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检测、计量、质量等相关信息要公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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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1)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市场,经营管理要求不扣分。 2) 通过国家认可的信用资质认证的市场,“市场信用记录制度”一栏不扣分。 3) “国家公告的传染性疾病传播时期”市场管理相应要求,仅在该时期有效,这里不扣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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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1) 有促进农产品交易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等级化制度的市场。 2) 实行“场地挂钩”和“场厂挂钩”,并有相关文件证明的市场。 3) 实现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的市场。 4) 通过国家认可的信用资质认证或绿色市场认证的市场。 5) 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市场。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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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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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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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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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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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表加分项分数。
表2 评定表
审核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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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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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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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长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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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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