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扶持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优势农业,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短缺、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现将《关于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信用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扶持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优势农业,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短缺、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信用担保的对象、条件
贷款信用担保的对象: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二)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企业信用等级良好。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申请程序
凡要求信用担保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本市有关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财务报表;或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向本市有关商业银行推荐。对符合贷款条件但确需贷款信用担保的项目,由现有的市、区(县)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中划出2亿元,提供贷款信用袒保,具体担保业务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贷款银行对信用担保贷款提供较为优惠贷款期限的贷款。
三、贷款信用担保额度、期限、收费率及风险分担
(一)为单个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额度以不超过申请企业的净资产为限,原则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超过800万元,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二)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根据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确定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1.2%。
(四)建立市、区(县)财政设立的担保资金与贷款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贷款信用担保的优惠措施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可给予特别扶持,免于提供反担保:
(一)企业连续生产经营半年以上,且经营、纳税、融资等信用良好的;
(二)申请贷款信用担胞额在200万元以下;
(三)提供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涉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方面的未尽事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人都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