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意见

产生日期:2002-08-20 03:40      来源: 亭林镇农技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政府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
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政府体改办、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意见

    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防病治病、保障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应郊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沪府[1997]13号)的精神,现就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
    要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制,把提高合作医疗参与率作为考核政府实绩的一项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农民对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认识,在参加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参加其他辅助医疗保障。探索提高参与率的具体办法,吸引更多农村人口参加合作医疗,逐步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
    要形成政府领导、卫生主管、部门配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区县、乡镇要按照市政府沪府[1997]13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卫生、财政、税务、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其办事机构(办公室)挂靠相应的事业单位。区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般配备2—3名工作人员,乡镇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其编制由各区县结合各自情况研究决定。
    三、强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机制
    坚持“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原则。个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本区县农民年人均收入的2一3%缴费。企业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外,均应缴纳合作医疗基金,比例由各区县按实际情况确定。区县、乡镇政府财政均按所辖农业人口分别以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主要充实“大病风险基金”。对资金筹措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专项给予支持。
      四、加大低保农民的保障力度
    对因经济负担过重无力参加合作医疗、难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低保农民和“五保户”对象,如缴费确有困难,可由区县政府部门通过政府救济以及社会帮困,予以适当补助。
    五、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要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探索合作医疗基金收缴的有效方式。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为广大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就医方式和报销途径。
    六、推进农村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
    要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改善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区县政府可结合乡镇区划调整,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要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同时加强村卫生室软硬件建设,为农民提供方便、安全、适宜的“小伤病”诊治。
    要加强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管理。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中公开采购制度,以降低合作医疗用药成本。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过去有关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上 海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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