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

产生日期:2002-07-16 06:41      来源: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计委第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

    当前,本市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总体上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符合中央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在实行土地流转中,存在着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郊区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重视。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范围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2001]54号文件精神,除农用地之间的流转外,农民宅基地的置换,待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在“一城九镇”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农用地向建设用地流转,在有长期稳定收费机制的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实行先流转最终征用的试点,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市政交通项目建设和经营性项目建设(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等)用地,暂不实行土地流转试点。
    二、关于农民集体上地使用权流转的资金管理
    对农用地向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订土地使用权合作回报的分配、使用章程,章程的实施应接受村民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合作回报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后,所余部分应全部支付给参与合作的村民。镇(乡)政府要加强对上地使用权合作回报资金的监督。
    三、关于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工作责任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有关区(县)、镇(乡)政府是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清理上地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梳理和化解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凡今后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因不规范的做法产生严重后果的,有关区(县)、镇(乡)政府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
    四、关于确保农民利益制止无偿占用农民集体土地
    目前,个别地区为吸引大型投资项目落户,以降低土地开发成本为由,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没有严格按照本市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集体、农民的各项规费和补偿,使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应有补偿,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在征用、使用土地时,必须规范农民集体土地征用、使用手续,确保被征用、使用土地农民的基本保障和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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