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1-05-06 02:10      来源: 张堰镇农技站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上海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和《关于本市实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推进农村村庄改造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1]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按照一事一议规定程序开展的农村村庄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原则:
    (一)量力而行,农民自愿。奖补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支持内容,通过实施奖补,切实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变村容村貌,使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三)分清责任,适当奖补。村级公益事业属准公共产品,应在划分事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集体、农民及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章  奖补的范围、内容、标准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是指在本市城乡规划体系中保留的行政村内,对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开展的农村村庄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村内道路、桥梁修建,农户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等。
    (二)环境综合整治类:宅前屋后环境整治,村沟宅河环境整治,村庄绿化等。
    (三)公共服务设施类:村内公共服务、活动场所修建,环卫设施建设,村内路灯安装等。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包括中央专项补助)、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奖补标准为2万元/户。根据区县财力状况,市对奖补资金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其中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市补助40%;松江区、青浦区市补助50%;奉贤区、金山区市补助60%;崇明县市补助80%。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村为本市城乡规划体系中确定保留的行政村。
    (二)项目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受益农户一般不少于50户。
    (三)申报奖补项目已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并张榜公示。会议应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区域内的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所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举债投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上限标准,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五)区县政府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具备奖补资金配套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应与新农村建设项目加强统筹整合,形成合力,不得重复申报项目。

    第九条  按照自下而上,隔年申报的原则,先由村、乡镇逐级申报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县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农委、市综改办、市财政局。
    (一)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讨论确定后,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农民议事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后报区县农业和财政等部门。
    (三)区县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奖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资金预算等以文件形式联合上报市农委、市综改办、市财政局。

    第十条  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对区县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准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从预算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并联合下达批复计划至各区县。

    第五章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二条  区县农业部门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奖补项目的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议事、筹资筹劳、编制建设方案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和项目监理制度,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在村范围内公告,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需报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先行完成自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区县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农委、市综改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区县验收工作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次年安排市级(包括中央专项补助)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预算科目,各区县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配套资金,并对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资金预拨制和清算制、报账制、审计审价制。
    (一)实行奖补资金预拨制和清算制。各区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批复后,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补助资金80%至各区县财政局,其余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二)实行奖补资金报账制。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行区县或乡镇财政报账制。原则上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或村民筹劳工作落实,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用款申请,并由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三)实行审计、审价制度。项目竣工后,区县财政等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审计、审价,审计、审价结果作为办理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力度,对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的,有权追回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