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水平,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果,提升科技对现代农业的贡献率,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按照《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的要求,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兴农项目的绩效管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果,提升科技对现代农业的贡献率,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方法、标准,对结题验收一定时间后科技兴农项目的预期目标、科技水平、市场效果、应用前景等绩效进行全面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绩效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做出科学的判断。
第四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百分制考评方法评定项目绩效的等级,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有关单位和项目组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提供相关单位作为成果奖励、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参考。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五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对象是指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设立的科技兴农项目,包括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第六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起始阶段可选择一些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先行评估,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是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科技兴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 制定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管理规范。
(二) 审批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年度计划。
(三) 审定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专家库的专家人员。
(四) 指导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开展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人员
第九条 建立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包括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及行业管理单位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农业科技、农业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掌握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农业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三)具有较丰富的农业科技、经济、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
(四)熟悉农业科技项目绩效评估的基本业务。
(五)参加项目执行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评估立场,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态度。
(三)不得利用业务之便谋求个人利益,自觉维护被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一般程序。
(一)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管理情况提出项目绩效评估年度方案。一般科技兴农项目结题验收两年后,应进行绩效评估。
(二)市科技兴农项目管理办公室按照项目绩效评估总体规划审批项目绩效评估年度计划。
(三)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在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专家库选择相应专家组成项目绩效评估专家组。
(四)项目绩效评估专家组组长组织实施指定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五)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可采用收集评估资料、现场调查考察、计算机网络查询、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六)项目绩效评估专家组形成项目绩效评估综合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七)项目绩效评估管理部门和专家组向被评估单位反馈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项目绩效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工作总结。
市科技兴农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总结项目绩效评估工作,保障项目绩效评估规范有序地开展,推动科技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章 评估内容
第十四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评估。评估项目立项时预期目的和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项目水平评估。评估项目成果的科技含量、创新水平,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
(三)项目效果评估。评估项目成果对科研项目深化的影响,对增加经济效益,推动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项目持续性评估。评估项目成果对今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五)项目绩效管理评估。评估项目验收后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效果。
第十五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区分不同类型项目,突出不同的评估重点。
(一)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重点评估项目成果的创新水平、科技含量和成果转化情况。
(二)科技兴农推广项目,重点评估成果推广的数量和推广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评估项目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四)科技兴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重点评估引进项目应用情况以及消化吸收再创新水平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情况。
第七章 评估标准
第十六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标准采用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等数据,并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而制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项目预定目标实现程度25分以下,项目成果科技含量、创新水平30分以下,项目成果对科研深化和现代农业支撑作用20分以下,今后成果预期的应用前景15分以下,项目绩效管理效果10分以下。(项目获奖另行加分)
(二)科技兴农推广项目:项目预定目标实现程度25分以下,推广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20分以下,成果推广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对农民增收的作用30分以下,推广成果应用的后续效应15分以下,项目绩效管理效果10分以下。(项目获奖另行加分)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预定目标实现程度25分以下,转化成果的先进性20分以下,成果转化对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贡献30分以下,成果应用的后续效应15分以下,项目绩效管理效果10分以下。(项目获奖另行加分)
(四)科技兴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项目预定目标实现程度15分以下,引进项目的科技水平和实用价值20分以下,引进项目应用的实际效果25分以下,消化吸收再创新20分以下,引进项目今后应用前景12分以下,项目绩效管理效果8分以下。(项目获奖另行加分)
一般项目均按上述评分标准执行,对个别项目单项评估指标特别优秀的可突破评分分值上限。
第十七条 科技兴农项目绩效评估结果按分值定为四个等级,86分以上的为优秀,70-85分的为良好,60-69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