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2001年5月,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农业部根据该条例,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规章,2006年,又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对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标识、加工安全管理等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自2002年以来,市、区县农业部门按照法规的要求和农业部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广泛开展了法规宣传培训,加快了监管体系、安全评价与检测监测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为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上海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做出了一定成绩。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务院条例和农业部规章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农业转基因技术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其在缓解食品短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品质等方面显示出巨大潜力和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与生物技术发展相伴而生的转基因生物所引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着国内外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安全管理的保障作用愈加重要,安全监管的任务日益繁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的科学知识,准确理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宗旨和规定,熟悉掌握各项条款所规范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顺利开展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区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标识等监督检查等职能并接受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加工、突发事件的报告。市农委已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各区县农委要明确农业转基因监督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归口管理部门、执法单位,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是国务院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一项工作新职责,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标识等活动的管理。各区县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扩大宣传,营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良好工作氛围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经常需要应对许多复杂的新问题、新情况。要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管机构、执法队伍、人员素质的要求,围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加大农业转基因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执法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法规培训,持证上岗。
在农业部三个配套规章实施五周年、一个配套规章实施一周年之即,要加大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普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常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提高研发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自觉性。通过撰写科普文章,编制科普材料,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科学认知水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事宜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加强执法、展开调查,形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自2002年以来,上海在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上已经逐步形成“统一审批、分级监督、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由市农委统一审批,标识执法检查由市、区县农业部门共同承担,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各区县要继续开展日常检查和集中执法相结合的农业转基因执法,促进标识管理,并在前三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向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领域监管拓展,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区县农委要在近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在本区县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开发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进一步掌握本区县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动态,建立工作档案,实行长效监管。同时,要开展对转基因棉花种子销售、种植情况的市场和生产领域检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种植安全可控。
请各区县农委在5月10日前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分管主任、管理部门及人员、被委托执法单位及负责人等名单报市农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摸底调查工作总结请于6月15日前提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