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市已确定了5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并对50家试点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贴,对100家新注册的合作社(不含试点单位)给予开办经费补贴。为规范工作经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4]5号),现将《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系。
附件: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费补贴是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性项目支出。
第三条 试点工作经费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本地区优势主导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引导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能力。承担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工商局注册登记。
2、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规范的章程,较好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3、有社员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4、为社员提供经济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稳定的服务。有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的优先考虑。
5、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农民合作组织。
第四条 试点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科学技术、市场营销知识培训。
2、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输和检测仪器、装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指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6、用于合作社公益性、公共性开支。
第五条 市农委综合发展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农委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申报和试点项目的组织落实,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试点单位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第七条 试点工作经费由市农委经区(县)农委拨付到试点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第八条 接受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单位要向全体合作社社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由财政扶持的试点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