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0-02-15 14:32      来源: 金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生鲜牛乳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生鲜牛乳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食品安全,维护奶牛生产者和乳品加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卫生部颁布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乳系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腺炎的健康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鲜牛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主管部门)

  本办法的实施,由市奶业行政部门主管;生鲜牛乳的质量、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生鲜牛乳的卫生监督,由市卫生局主管;生鲜牛乳的价格,由市物价局主管。

  第六条 (质量检测机构)

  本市生鲜牛乳质量检验由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二章 生鲜牛乳质量

  第七条 (质量标准)

  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GB/T6914──86、GB9676──88和GB/T5409──85的规定。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奶:

  (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

  (二)产犊后初奶(7天内)及临产前(15天内)奶;

  (三)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停药5天内的病牛奶;

  (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牛所产的牛奶;

  (五)掺水、掺杂、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

  (六)其他不符合安全性牛乳质量标准的牛奶。

  第九条 (生产者行为规范)

  生鲜牛乳的生产者必须做到:

  (一)挤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好牛体、牛舍、挤奶器具及周围环境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所有奶牛场应配备质量可靠的挤奶机和直冷式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以确保向乳品加工厂提供优质的生鲜牛乳。

  (三)挤出的生鲜牛乳应迅速冷却至4℃(含4℃)以下,贮存期间牛奶温度应保持在7℃(含7℃)以下;没有冷却设备的应在2小时内将生鲜牛乳送到乳品加工厂或收奶站。

第三章 生鲜牛乳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 (经营者资质许可)

  经营收购生鲜牛乳的单位必须获得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个人不得经营收购生鲜牛乳。

  第十一条 (生产者资质许可)

  生产生鲜牛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由当地畜牧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当地畜牧兽医站颁发的兽医卫生合格证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生鲜牛乳的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未取得上述“四证”的,不得进行生鲜牛乳生产。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和收奶方式)

  生鲜牛乳收购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在指定的收奶站或乳品加工厂交售和收购。不准无证或借证交售生鲜牛乳。凡具备条件的奶牛场系指配备挤奶机和直冷式奶罐或带有制冷系统的贮奶罐),乳品加工厂均应上门收奶。

  第十三条 (收购单位条件)

  收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收购单位应具备与收购数量相适应的制冷设备、辅助设施及收奶所必须的工具、仪器、设备等,收购的生鲜牛乳必须迅速冷却到4℃(含4℃)以下。

  (二)收购单位必须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懂业务的称职人员担任收奶站负责人和采样质量检验员。

  第十四条 (收奶人员上岗要求)

  在收奶站从事收奶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及专业培训,正式上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掌握生鲜牛乳的特性(感官特征、基本成分、 Î"生物学基本知识);

  (二)能够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生鲜牛乳抽样及质量评定;

  (三)掌握异常奶的感官鉴别方法;

  (四)掌握生鲜牛乳密度等化验方法。

  第十五条 (收购价格政策)

  生鲜牛乳收购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乳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确定并发文执行。

第四章 质量检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程序)

  生鲜牛乳检测按样品采样、封存、化验的程序进行。

  (一)生鲜牛乳采样须经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人员进行,所在地区畜牧主管部门或奶农代表可派检查员,将样品封存。

  (二)生鲜牛乳作为计价依据的化验,统一由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

  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执行标准)

  生鲜牛乳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细菌指标,应符合GB/T6914──86标准;黄曲霉毒素指标,应符合GB9676──88标准;上述指标及抗生素指标的检测应按照GB/T5409—85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员职责)

  收奶站的生鲜牛乳采样检验员,负责质量检查,其职责是:

  (一)检查该奶站所属收购区内生鲜牛乳质量,对所收购生鲜牛乳质量负责。

  (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掺水掺杂的生鲜牛乳有权拒收。

  (三)对可疑生鲜牛乳,有权暂停收购,并留样送检。

  (四)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者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职责)

  上海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职责是:

  (一)受市有关部门委托,对本市生鲜牛乳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提供公正的检测结果;

  (二)对本市各奶牛场(包括国营、集体、个人、三资企业)和收奶站,进行质量检测和业务指导;

  (三)接受市奶业行政部门委托,对收奶员、采样员、检查员、加工厂检验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调解和处理)

  当供需双方对生鲜牛乳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收购业务的民事责任)

  对可疑生鲜牛乳留样送检后,如样品合格,造成损失由乳品加工厂承担;如样品不合格,其损失则由生产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凡有下列行为的应由有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乳与乳制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他人或毁坏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由当地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生鲜牛乳收购员、采样员、检验员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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