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郊区乡镇企业贯彻<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推进上海郊区企业制度改革,更好地贯彻《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20号),现将《上海郊区乡镇企业贯彻<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上海郊区乡镇企业贯彻《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推进上海郊区企业制度改革,更好地贯彻《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7]20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郊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现就郊区乡镇企业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是完善和规范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重要规章,要结合郊区实际,认真加以贯彻落实。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目前郊区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二、关于使用公司名称问题。《办法》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合作公司字样。”鉴于郊区企业改制进度不一,规模大小不等,可采取以下办法:(l)在《办法》发布前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名称中需标明“合作公司”的可缓一步进行,但企业有迫切要求的除外;(2)对《办法》发布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的,应标明“合作公司”字样,按企业登记条例办理;(3)对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的,必须标明“合作公司”字样,并经各县(区)体改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登记。
三、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行政管理问题。《办法》第七条,“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社会等政府行政管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但依法由市有关部门行使的除外。”郊区镇(乡)村两级企业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委托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
四、关于职工参股比例问题。《办法》第九条,“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农村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职职工的参股比例要达到90%,以体现劳动与资本的合作。但是,有的企业职工入股困难或不愿入股,可灵活掌握,实行分步到位,在二至三年内使在职职工股东比例达到《办法》规定的要求,改制创立的第一年,在职职工股东不得少于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 70%。
五、关于集体资产占用费率的确定问题。《办法》第十四条。“—一资产占用费费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体改部门、财税部门确定。”在郊区镇(乡)、村企业中集体资产作为改制后企业借入资产的,其资产占用费费率,镇(乡)办企业由镇(乡)集体经济组织会同镇(乡)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村办企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六、关于在职职工持股总额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因股权转让而发生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低于企业股本总额 51%的情况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规定由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办法》发布之前,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低于企业股本总额51%的,要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在一至二年内使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对《办法》发布之后改制设立或发起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按《办法》规定执行。少数特殊企业如企业股本金总额较大,职工入股又有困难的,可适当放宽,在二至三年内使职工股总额占企业股本金总额51%以上。鼓励经营者、经营层入大股,但个人入股不宜达到绝对或相对控股程度。
七、关于职工最低持股额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个人平均工资总额。”镇(乡)、村二级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入股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劳均分配收入总额。
八、关于吸纳社会股问题。《办法》第二十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 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县(区)体改部门批准吸纳社会法人和个人股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49%。
九、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转让的集体资产价款,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和合理使用。资产转让金应在改制企业设立时一次缴清。个别企业转让金数额较大,一次缴清有困难的,可另行处理,但创立时交付额不得少于转让金的50%, 分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十、镇(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应依法履行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并建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为改制后的企业担保银行贷款等,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