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产生日期:1997-07-30 02:19      来源: 区农技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市农林局:
     《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7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有利于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有关条款,经与市房地局协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规定》第 2、5、6、10、11、12条的规定,市农委负责本市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市农林局负责本市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对本市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进行工作部署、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各县农业局(农委)在实施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过程中,需要向市报告情况或请示问题,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分别报告或请示市农委或市农林局。
     二、非农建设项目占用除蔬菜生产基地以外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属市一级审批的应征询市农林局的意见。
     三、《条例》第五章中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属市一级执行的由市农林局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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