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农发局,市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特此通知
关于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贴息的意见
(试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工作的要求,加大本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力度,推动郊区农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进程,增强农业内在发展活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市场供应能力,更好地发挥郊区农业的保障功能、生态功能、示范功能,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贷款实行政府贴息制度。
一、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贷款的贴息原则
为了加快本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步伐,确保通过2——3年的努力,使农业产业化既出形象,也出效益。为此,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真抓实干外,政府通过贴息的办法,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基本原则如下:
(一)贴息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贴息额度每年按市、县(区)财力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情况确定。
(二)贴息范围: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骨干项目。本着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重点支持产加销一体中的“瓶颈”环节,促进形成配套。
(三)贴息年限:项目的贴息年限暂定为一年。
(四)贴息标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建设单位各承担三分之一,市级建设单位由市财政负担三分之二。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实施
(一)编制好发展规划。
各县、区首先要摸清区域资源优势、地方产品特色、开发加工能力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好区域性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规划。规划要考虑充分利用原种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基础,对可以利用的项目要以资产为纽带进行重组、调整,做到既符合实际又有一定超前性。
(二)项目的审批
本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的报批,原则上按基建程序办理。
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审。市属项目由主管局初审后报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审。
(三)贷款贴息的申请、核准、实施
经批准列入农业产业化的建设项目,由县、区选送,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
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县、区申请,按照“控制总量,扶持重点,兼顾均衡”的原则,核准贴息的项目及额度。
贴息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由市有关部门每年年初编制,第四季度视有关情况适当调整。
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隶属关系每半年逐级将贴息资金下达至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年终实行总结帐。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银行贷款结息清单复印件送相关财政部门。
三、组织实施管理
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由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等部门按分工进行。
(一)市农业委员会:牵头组织项目计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项目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
(二)市财政局:参与项目认定和贴息计划审定,制订贴息实施操作办法,组织贴息资金筹集拨付,检查、监督贴息项目建设进度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组织农业产业化项目经济评估,提出立项建议,保障贴息项目贷款资金按期到位。
各县、区由分管副县(区)长负责,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