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农委、有关市级单位: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升政策效益,我委制定了《上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上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的异常情形报告。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况,是指本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异常情况主要包括在重点农时农事及农业机械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如下情况:
(一)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有效日期等与投档信息不符;
(二)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等与投档信息不符;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第五条 全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本章第四条中描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级农机管理部门。
第六条 对于撤消补贴资格的企业及产品,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经市农村农村委分管领导同意,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三章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不一致;
(二)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不一致。
第八条 镇级农业部门在补贴农机实地验机过程中发现本章第七条中描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区农机管理部门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组织进行调查,集体讨论研究问题,如发现有可能存在违规风险,应及时向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如发现异常情况对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违规风险,经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与处理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违规行为类型不属于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类型;
(二)违规行为处理措施与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情况不一致。
第十条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本章第九条描述的异常情况,经集体讨论研究,及时报告市农机管理部门。市农机管理部门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本章第九条中描述的异常情况,经集体讨论研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异常情形报告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产销企业主动向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本级农机管理部门主动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农机化处负责解释。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