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9-01-07 01:46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提高农机装备能力建设水平,提升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指统筹使用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对象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实施的定额补贴。

第三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确定补贴范围、制定补贴标准、下达资金计划,以及对补贴政策实施开展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年度预算、下达补贴资金、指导资金结算,以及对全市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各区和市属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各区财政部门和市属单位财务部门履行区级财政部门职责。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测算本区域补贴资金需求,规范做好对象核实、公示公开、结算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经费保障、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市区间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和市属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农业主管部门履行镇级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补贴对象核实、实地核机、初审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补贴对象是在本市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用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用户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个人;

(二)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分为国家补贴范围和地方补贴范围两类。国家补贴范围是指按照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求和《农业机械分类》(NY/T 1640-2015)所确定,安排和使用中央和市级资金实施补贴的农机品目和产品范围。地方补贴范围是指由市级农业部门根据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按照专家遴选、企业申报、评审选优等程序确定,安排和使用市级资金实施补贴的农机品目和产品范围。

第六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且中央、市级财政补贴定额原则上不超过该补贴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定额按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求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确认

第七条 补贴对象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填写《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进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操作证件;申请粮食烘干机等需占地安装的设备,须纳入设施农用地规划或具备相应的房屋使用(租赁)权证。

第八条 镇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信息,对补贴对象资质条件、生产需求必要性等内容予以确认并汇总上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申请信息并组织公示(附件2),将补贴对象、申请信息、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10天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给补贴对象。其中,“国家补贴范围”实行全面敞开政策,满足所有符合资质条件和生产必要需求主体的补贴申请;“地方补贴范围”优先满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

第九条  补贴对象自主选机购机,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完成购机后,将购机发票、上牌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及时送交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条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镇级农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材料进行审核。镇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补贴对象送交的结算材料,对涉及补贴的农机产品按要求逐台开展实地核实,定期汇总上报结算材料、核机信息至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无误后,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补贴资金拨付。自镇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原则上30天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年度补贴资金不足情况下,可按实际情况跨年度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和产销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区、镇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年度工作实施完毕后,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一户一档”方式归档项目资料,档案内容应包含:补贴对象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代码)、联系方式、品种型号、数量、补贴金额、安装地址(存放地点)、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牌证号等。

第十三条  享受市级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违反此规定的转卖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追缴、暂停、取消违规主体相关或全部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受本市重大建设规划调整等特殊因素影响确需转卖的,须经所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积极促进和鼓励正确使用补贴农机,充分发挥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农业机械不得违规拆解改装,具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的通知》(农办机〔2015〕24号)和《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镇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2. 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名单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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