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11-22 11:2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提出“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2021年6月,市政府《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9号)。提出“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健全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体系,推进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建设,加快地方特色农业遗传资源开发利用”。

  2018年8月,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本市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市级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农委〔2018〕230号),明确本市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整合种业扶持相关资金政策要求,我委对农业种业种质资源政策进行整合。

  二、起草过程

  2022年6月,启动《上海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制定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对种业企业、科研单位开展调研,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组织种业技术部门开展种质资源保护成本测算,调整畜禽、水产资金支持标准,初步形成《细则》讨论稿。

  2022年12月,市农业农村委召开专题会,对《细则》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

  2023年1月-5月,在专题会的修改建议基础上,对资金支持标准等进一步测算、整合修改。

  2023年5-6月,将修改后的管理细则发给市财政局农业处,并进一步沟通,推进《细则》的出台。

  2023年9月15日发各区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细则(送审稿)》。

  2023年10月16日,《细则》经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细则》从资金支持对象、资金支持内容、资金支持标准、资金管理基本要求、附则等五个方面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资金支持对象,共4条,主要指本市各级各类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含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库(圃、场)、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

  二是资金支持内容,主要为种质资源保存保护过程中所必须消耗的成本,主要为三类:农药、肥料、亲本购买等耗材成本;保种必须的保存、质检、基础设施改造等设施设备采购费;保种利用所必需的人工费和塘(地)租等租赁费。

  三是资金支持标准,共分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水产遗传资源四项。明确了每项内容的支持金额。

  四是资金管理基本要求,有4项内容,明确了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水产遗传资源资金管理的工作流程。

  五是附则,共3条,鼓励各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本细则出台相应的区级配套补贴政策。明确了细则的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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