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贴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09-25 10:2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制定依据

2022年7月,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明确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有一部分用于农业普惠金融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用好信贷等金融手段促进自身发展,可以采取贴息贴费的方式。因此,需尽快编制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落实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上一轮的农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已于2023年5月到期,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有必要制定出台《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项目贴息(贴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底,市农业农村委农经处启动政策制定工作,全面梳理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本市以及相关省市的文件,开展学习、讨论、调研,准确把握和领会文件精神和要求,听取意见建议。2023年3月初稿形成后,与市财政局农业处多次沟通、协商,取得一致,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7月11日,向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以及光明集团等市属国企集团,部分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以及委内相关处室等30家单位或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7月28日,黎而力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讨论《细则》内容,听取委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专题会后,根据会议建议情况和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对《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细则》(送审稿)。7月28日,法规处对《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以及公平竞争审查。7月31日经202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二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项目申报和审定,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对贴息贴费资金来源、政策性农业贷款定义、市区财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三条政策性农业贷款的定义是指“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发放的”且符合“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担保贷款”或“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年度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担保贷款最高利率”两种情形之一的贷款。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条件、标准。共7条。其中第六条贴息范围,“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收购农产品、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设施农业建设、支付土地流转费等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对政策性农业贷款框架下适用于贴息资金的具体贷款用途进一步予以明确,无论是固定资产贷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其贷款用途都是基于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与此无关的则不适用。同时,贷款合同用途表述上应体现上述范围要求,表述不当的则视为不符合贴息范围。

第九条贴息标准,对于同一法定代表人审核以申报期内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信息为准,项目申报主体应在提交项目申报承诺书中对是否有其他属于同一实控人的主体申报贴息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共6条。主要对项目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申报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十二条明确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时间,以及对于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担保贷款最高利率等因时而变、随事而制的内容,未在《细则》中逐一表述的,明确应在申报通知中体现。第十四条明确根据申请贴息额是否超过50万元需提供不同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资金拨付程序、资金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 附则。共3条。其中第二十条明确与上一轮政策衔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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