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04-26 16:55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制定依据

2022年1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原《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做了修订。

2022年7月,我委出台了《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将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各项目资金统合起来,纳入乡村振兴专项补助性资金。其中第二章第五条明确指出:“(三)农业产业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设施菜田建设和设施管护,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智慧农业等高质量农业项目建设”

综合以上管理政策变化的要求,为了满足新形势下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政策制定工作正式启动,我们克服疫情影响,于7月份完成初稿草拟工作,并于9月29日与市财政局专题会商沟通协调,综合考量本市农田建设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等因素,后又与市财政局反复沟通,起草了征求意见稿。11月23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区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汇总了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对其中大部分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吸收,修改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这期间,我们也认真比对了财政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对部文件主要精神进行了吸收。

12月16日,而力副主任召开了有农田处、计划财务处、种植业处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上会讨论稿,并取得一致意见。会后,市农业农村委再次就讨论稿函询市财政局,2023年1月6日,收到了市财政局书面函复,经双方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主要包含八个部分内容,具体有: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农田建设是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包括高标准农田的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项目单位自筹,用于支持本市农田建设的资金。市级财政资金从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安排。农田建设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协作。总则明确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以及市有关企业以及区财政局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项目重点支持田块整治、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农田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标准为粮食生产每亩不高于1.4万元。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财政和相关涉农企业等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施工支出,以及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

第三部分为申报与批复。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按照逐步推进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常态化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农田建设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并按程序批复并公示。

第四部分为项目实施管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细则明确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或终止的审批权限,并规定了项目调整或终止时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五部分为项目竣工验收。明确了项目申请验收的前置条件、验收的范围、验收未通过项目的整改和处置、验收通过项目的决算批复、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区农业农村委落实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标志。项目财政性资产管理,由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企业)、财政局负责落实。建成的项目应及时上图入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部分为项目资金管理。各涉农区(市有关企业)应及时足额落实农田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区级报账制。各涉农区(市有关企业)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部分为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明确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同时,明确了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八部分为附则。明确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并说明本管理细则的实施期限,有效期与《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规〔2022〕5号)一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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