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23-03-02 15:5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通过道路向本市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进入本市”。为落实《条例》要求,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和本市实际,起草了《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优化、细化了入沪动物、动物产品防疫监管措施,为本市畜牧产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22年6月16日,召开畜牧兽医监督执法工作会议,会上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2022年9月29日和11月24日,陆峥嵘副主任两次到葛隆等指定道口,实地调研指定道口监管工作,专题听取《办法》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

2022年12月7日和12月23日,陆峥嵘副主任两次组织召开《办法》草案研讨专题会,逐条修改条款内容,形成《办法》初稿。

2023年1月17日,召开《办法》初稿意见征询会,听取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执法部门,以及中心城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1月30日,经法制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办法》送审稿。

2023年2月6日,经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督提出了明确规定。

(一)目的依据。为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行为,保障本市养殖业安全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相关术语。动物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和水产苗种。动物产品是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胴体、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指定通道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公告的用于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市境道口。东部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直辖市)。

(四)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指定通道具体负责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下属执法机构依法做好辖区内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五)相关具体要求。

1.入沪调运原则和要求。除种畜、仔畜和符合“点对点”调运条件的畜禽外,逐步减少跨省调运活畜禽入沪。本市支持畜禽就近屠宰,采用冷链物流运输动物产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或者国内外和本市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情况,可以作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本市的决定。

2.畜禽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从事入沪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畜禽调运应当直接运抵动物检疫证明标明的目的地,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途中不得销售、调换、增减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不得随意抛洒病死动物、垫料等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物质。

3.指定通道进入及查验内容。通过道路向本市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盖章后,方可进入本市。向上海调运生猪,还需附有相关疫病检测报告。

4.动物及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的监管要求。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接收方应通过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确认并上传接收信息,必要时应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措施,动物产品在流通领域继续分销的,按照本市流通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5.水产苗种调运的监管要求。入沪水产苗种应来源于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繁育单位,应当依规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货主或者承运人需要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证明。入沪水产苗种到达本市目的地后,接收方按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上传。

6.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化监管。本市加强入沪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控系统建设,推动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养殖、运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全链条数据资源与国家平台以及“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数据的实时共享。

(六)相关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本市调运政策、动物检疫制度、车辆备案制度、活畜禽运输规定、指定通道制度、落地监管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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